关于对李拥军、唐中益等26名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的公告
兹有李拥军、唐中益等26名交通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兴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且被告知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以下26名行为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经调查,以下26名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现拟对以下26名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对以下26名行为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详见附件),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交通违法行为符合听证情形的(如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等情形),如果要求听证,应在公告期届满后五日内向兴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将视为放弃权利。本公告期为七日,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拟作出行政处罚交通违法人员明细表
兴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内容来源:县交警大队
编辑:王钦
审核:康恒
核发:林粤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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