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决定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就兴安县2024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兴安县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57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46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1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有参加陪审的时间。
在同等条件下,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以及社会各类专业人才、离退体教师可优先选任。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权利义务、法律保障及任期
(一)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法律保障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由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三)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四、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随机抽选由兴安县司法局会同兴安县人民法院、兴安县公安局从本县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并征求本人意见。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兴安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二)资格审查
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兴安县司法局会同兴安县人民法院、兴安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明确告知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确定人选
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任前公示
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兴安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兴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五、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有关要求
(一)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
兴安县司法局及各司法所。
(三)报名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本人近期两寸免冠彩照2张。
在公告期满之前,将填报完整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兴安县司法局或各司法所进行现场确认。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审判员拥有同样的职权,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兴安县司法局、兴安县人民法院、兴安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联系咨询电话:0773-6229377
监督咨询电话:0773-6222285
特此公告。
兴安县司法局
兴安县人民法院
兴安县公安局
2024年12月9日
内容来源:法治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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