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拥军、唐中益等22名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的公告
兹有李拥军、唐中益等22名交通违法行为人(以下简称:行为人),因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兴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且被告知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以上行为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且对以上行为人通过电话或邮寄或电子送达不成功。2024年10月22日,办案单位通过公告对以上行为人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以上行为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办案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鉴于以上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对以上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内,被处罚人可以到兴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城区兴桂路11号,联系电话:0773-6210001)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以上行为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清单
(长按二维码识别查看附件)
兴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内容来源:县交警大队
编辑:王钦
审核:康恒
核发:林粤湘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