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药品监管法规沿革

文摘   职场   2024-09-21 07:01   上海  


美国药品监管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非常完善的法规体系,本文整理分享其中最具代表性法规,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欢迎大家留言补充和提出宝贵意见。


1906年6月30日: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纯净食品和药品法案》(Pure Food and Drugs Act, PFDA)。该法案要求农业部化学局(FDA的前身)监管并禁止州际间运输非法食品和药品,将USP(美国药典)和NF(国家处方集)作为鉴定掺假的标准依据,规定如果药品含有酒精、吗啡、可卡因、海洛因等11种有害物质,必须在标签上标明其含量,否则将被标上“错误标识”(mis-labeling)。历史背景: 对无效和危险的品牌药品(patent medicines) 和“万能药”(cure-all claims) 的种种令人震惊的问题披露,是导致制定该法案的主要原因。因为农业部化学局首席化学师 Harvey W. Wiley博士对该法的重大推动作用,该法又称“Wiley法案”。Wiley法案的颁布标志着化学分析时代的来临。英文好的小伙伴们可以阅读FDA网站的这篇文章,详细地介绍了Wiley法案推出的背景:

https://www.fda.gov/about-fda/changes-science-law-and-regulatory-authorities/part-i-1906-food-and-drugs-act-and-its-enforcement


下图为美国邮政局为纪念1906年Wiley法案而发行的邮票:


1938年6月25日: 颁布《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DCA) 。该法案首次要求制药厂商在药品上市前必须提供安全性证明。历史背景: 1937年磺胺酏剂(Elixir of Sulfanilamide) 未经严格的安全性试验即在美国上市,其生产商大肆宣传使患者认为它是灵丹妙药。后由于该药溶剂中含有有毒溶剂二甘醇(diethylene glycol) ,导致全美107 例患者(大部分为儿童)因服药致死。《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药品上市之前向FDA提供安全性方面的科学证据,所有有效成分的通用名必须标示在标签上,同时第一次把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纳入了FDA的管制范畴。该法案是第一部规定药物必须经过检查的法律,在政府监管食品药品工业和治理社会公共健康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毒理学被引入到药品监管中。FDA网站同样有关于该法案出台的详细背景信息,大家可以延伸阅读:

https://www.fda.gov/about-fda/changes-science-law-and-regulatory-authorities/part-ii-1938-food-drug-cosmetic-act


下图即为推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通过的“毒药”:磺胺酏剂:



1962年10月10日: 颁布《Kefauver-Harris 药品修正案》(Kefauver-Harris Amendments) 。该修正案首次要求制药厂商在药品上市前证明其产品的有效性,并要求FDA 对所有登记的药品生产设施进行至少2年一次的现场检查。法规还要求抗生素的认证,并给予FDA 对处方药广告宣传的监管权。历史背景为1962 年发生的震惊世界的反应停事件。用于治疗孕妇晨吐的药物反应停(thalidomide) 被发现在西欧引起数千名婴儿的出生缺陷(“海豹肢”)。FDA医学官弗朗西斯·凯尔西(Frances Kelsey)博士坚持要求厂商提供神经毒性方面的证据,因此最终反应停没有在美国上市,挽救了成千上万美国婴儿的生命。《Kefauver-Harris 药品修正案》的颁布标志着临床药理学引入到药品监管中


下图为肯尼迪总统于1962年10月10日签署《Kefauver-Harris 药品修正案》的现场照片,左二为凯尔西博士:

https://www.fda.gov/consumers/consumer-updates/kefauver-harris-amendments-revolutionized-drug-development


巾帼英雄凯尔西博士于1962年获得肯尼迪总统颁发的杰出联邦公民奖:


1984年9月24日: 颁布《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案》(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estoration Act,即Hatch-Waxman法案) 。该法案简化了创新药物(brand-name drugs) 仿制品(generic versions)的上市申请,加快低成本仿制药物(generic drugs) 的上市。同时,创新药物生产商可为其开发的新药申请长达5 年的专利补偿期,以弥补其产品在通过FDA 批准过程中的时间花费。历史背景: 1983年,Bolar 公司为能尽早上市罗氏的安眠药盐酸氟西泮仿制品,在该产品专利到期前,进口了该药原料进行试验,进而被罗氏起诉侵犯专利权。经过二审,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最终判定Bolar公司侵权。但法院同时认为,获得一个药品的上市许可需要多年时间,如果专利期满后才开始仿制药相关试验,专利权人实际上将获得超过专利期的排他权,并建议该问题交由国会解决。Hatch-Waxman法案创造性地引入了Bolar例外、ANDA(简化新药申请)、专利期补偿、专利链接、橙皮书以及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很好地平衡了创新药研发公司和仿制药厂商之间的利益冲突,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创新药和仿制药的发展,同时标志着生物等效性方法引入到药品监管。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商协会(PhRMA)关于Hatch-Waxman法案有一个一页的小册子,高度概括了法案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https://www.phrma.org/-/media/Project/PhRMA/PhRMA-Org/PhRMA-Org/PDF/D-F/Fact-Sheet_What-is-Hatch-Waxman_June-2018.pdf

摘录其中两段翻译如下:

Hatch-Waxman法案平衡了创新(激励生物制药公司研究和开发创新药品)和可承受性(简化仿制药上市程序带来低成本的药品)



在Hatch-Waxman法案颁布之前:

  • 在美国,只有19%的处方药是仿制药;

  • 专利过期后,只有35%的畅销药品有仿制药的竞争;

  • 在品牌药专利过期后,仿制药进入市场需要3至5年时间

在Hatch-Waxman法案颁布之后:

  • 在美国,近90%的处方药都是仿制药;

  • 超过80%的已批准药品有仿制药;

  • 仿制药通常在专利到期后立即进入市场,有些产品在上市三个月内就占据了90%的市场份额


Hatch-Waxman法案将新药申请分为三类:

  • 505(b)(1),NDA,即创新药,需要提供完整的临床前和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一般是新分子实体,新适应症;

  • 505(b)(2),“文献”NDA,即改良新药,可依赖之前发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可能包括临床数据但是有时可仅仅基于生物利用度数据,一般包括新活性成分,新的酯或盐,新剂型,新给药途径等;

  • 505(j),ANDA,简略新药申请,与参比制剂(Reference Listed Drug)相比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药代动力学特征(即具有生物等效性),可以不用包含临床前或临床安全性或有效性数据。


但Hatch-Waxman法案中并没有直接提出仿制药(Generic Drug)的概念,直到1990年FDA将审评简略新药申请的办公室命名为仿制药办公室(Office of Generic Drugs),仿制药这个概念才正式得到广泛应用。


1992年9月16日:美国国会首次批准《处方药使用者付费法案》(the Prescription Drug User Fee Act, PDUFA I),允许FDA向用户收取药品申请与补充申请费(application fee)、生产设施费(establishment fee)和产品费(product fee),以雇佣更多的审评人员,实现承诺的审评时限。历史背景:Hatch-Waxman法案发布之后,制药行业的研发热情被极大地激发出来,新药申请(NDA)和简略新药申请(ANDA)数量均大幅上升,FDA面对大量的积压申请,缺少足够的经费雇佣审评人员。PDUFA法案每5年再授权一次,对收费标准、费用使用范围、审评程序和绩效进行重新调整。以下为PDUFA I - VI的颁布时间,授权法案和收费类型(摘录自杨悦教授《美国药品监管科学研究》):


以下是PDUFA I - VI中付费使用覆盖范围的变迁(摘录自杨悦教授《美国药品监管科学研究》):


以下为PDUFA V确立的新药审评流程:

2022年9月30日,美国总统签署了《2022年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用户费用再授权法案》(FDA User Fee Reauthorization Act of 2022),使其成为法律。这项新法律包括《处方药用户费用法案》(PDUFA)的第六次再授权也就是PDUFA VII:

以下为PDUFA REAUTHORIZATION PERFORMANCE GOALS AND PROCEDURES FISCAL YEARS 2023 THROUGH 2027(2023至2027财年PDUFA重新授权绩效目标和程序),全文71页,大家有兴趣可以下载阅读:

https://www.fda.gov/media/151712/download

大家如果要全面了解PDUFA,可以访问FDA网站PDUFA User Fee Rates Archive页面:

https://www.fda.gov/industry/prescription-drug-user-fee-amendments/pdufa-user-fee-rates-archive

根据Prescription Drug User Fee Amendments,以下为最新的User Fee Rates:

https://www.fda.gov/industry/fda-user-fee-programs/prescription-drug-user-fee-amendments

2012年7月9日: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FDA安全与创新法案》(FDASIA),在授权PDUFA III的同时也通过了《仿制药使用者付费法案》(GDUFA I)。GDUFA I旨在加速向公众提供安全有效的仿制药,并提高审评过程中的可预测性。GDUFA I将FDA的仿制药审评置于稳固的财政来源基础上,并确保及时获得安全、高质量、负担得起的仿制药。

https://www.fda.gov/industry/fda-user-fee-programs/generic-drug-user-fee-amendments

2017年8月1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FDA再授权法案》(FDARA)对GDUFA进行第2次授权(2018-2022), GDUFA II为仿制药申请设定10个月内完成审评的目标时限,为复杂产品设立Pre-ANDA会议和中期审评会议,以加速复杂产品仿制药的上市。2022年9月30日,美国总统签署了《2022年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用户费用再授权法案》(FDA User Fee Reauthorization Act of 2022),该法案包括到2027年9月再授权《仿制药使用者付费法案》(GDUFA III),条款从2022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1日有效

https://www.fda.gov/industry/generic-drug-user-fee-amendments/gdufa-iii-reauthorization


根据Generic Drug User Fee Amendments,以下为最新的User Fee Rates:

https://www.fda.gov/industry/fda-user-fee-programs/generic-drug-user-fee-amendments


2016年12月1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1世纪治愈法案》(21st Century Cures Act),要求在未来10年内为NIH提供48亿美元,用于促进精准医疗计划的实施(14.5亿美元),促进对于现在基因、生活方式和环境改变带来的疾病变化的理解;促进“癌症登月计划”(18亿美元),加速癌症研究;投资“脑研究计划”(15.1亿美元),以促进对阿尔茨海默病等神经疾病的科学研究;投资自体干细胞再生性医学研究(300万美元)。医学基础研究的发展将有助于对疾病致病通道和因素的深入理解,促进创新医药产品研发工具的发现。如果要阅读《21世纪治愈法案》全文,请访问美国国会网站: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4th-congress/house-bill/34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已经出版了杨悦教授编译的版本,有兴趣的朋友们可以购买阅读: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大家有好的建议,欢迎留言。如果觉得小格的文章还不错的话,欢迎点赞、关注和分享~~


参考文献:

1. 王建英.美国药品申报与法规管理.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5

2. 王鑫,甄橙.美国药品监管法规百年历程及对中国的启示.中国新药杂志,2016,25( 8 ) : 849 -854.

3. 杨悦.美国药品监管科学研究.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20

4. 康墨.FDA风云史.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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