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版《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对照看

文摘   2024-12-21 07:01   上海  


生物等效性(BE)研究是确保仿制药与原研药在生物利用度上等效性的关键环节。随着仿制药申报种类的增加,审评工作面临新挑战,因此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审评方法。2024年10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了新版《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征求意见稿)》,以优化BE试验备案工作,明确备案范围,并完善备案工作程序。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1日前。本文对新旧版《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征求意见稿)》主要新增修订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


解析新修订版《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内容变化

生物等效性(BE)的定义是指在相似试验条件下,单次或多次给予相同剂量的试验药物后,受试制剂相较于参比制剂,在药物吸收速度和吸收程度上展现出的差异处于预先设定的可接受范围内。针对这一关键概念,新版《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在维持其基础框架与旧版(2015年版,2015年12月1日发布实施)一致性的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修订。以下是对新旧两版《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主要修订内容的对比梳理:


01
明确了备案范围

a.仿制药的定义:旧版中提到仿制药需与参比制剂在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上相一致,且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品。新版则简化为仿制已上市的原研药品的药品,并未详细列举需要一致的药品特性。


b.备案范围:新版在备案范围中明确了仿制已上市的原研药品的药品需要进行BE试验备案,而旧版则更侧重于参比制剂的选择和一致性。


c.特殊药品的BE试验:新版中对于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细胞毒类药品,提出了申请人可以进行自我评估后,在确保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进行BE试验备案,并在完成BE试验后直接提出上市注册申请的可能性。这是旧版中没有提及的内容。


新旧条款对照如下表:


旧版《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新版《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2015年版)

(2024年修订草案)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应当进行BE试验备案:

1.仿制已上市的参比制剂,其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应与参比制剂相一致。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品。

2.已批准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开展相应变更研究的药品。

3.已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或国际公认的仿制药。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应当进行BE试验备案:

1.仿制已上市的原研药品的药品。

2.已批准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开展相应变更研究的药品。

3.已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如需开展BE试验,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受理和审评审批。

1.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2.细胞毒类药品;

3.不适用BE试验方法验证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4.不以境内注册申请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进行BE试验药品;

5.注册申请人认为BE试验可能潜在安全性风险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药品。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如需开展BE试验,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受理和审评审批:

1.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细胞毒类药品。上述药品也可由申请人进行自我评估后,在能够确保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进行BE试验备案,待完成BE试验后,直接提出上市注册申请。

2.不适用BE试验方法验证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3.不以境内注册申请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进行BE试验的药品。

4.注册申请人认为BE试验可能存在潜在安全性风险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药品。



02
完善了备案工作程序

新版《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与旧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备案时间的缩短:旧版要求注册申请人在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30天进行备案,而新版缩短至至少15天。


b.明确备案号形成规则:新版中增加了备案号的一般形成规则,例如“202400001-01”表示2024年第1个备案品种的第1次备案,一致性评价品种备案号前加“B”,临床有效性试验品种备案号前加“C”。

c.公开备案资料:旧版中提到注册申请人BE试验的参比制剂及各参与方的基本信息等向社会公开,这在新版中没有明确提及。


d.信息登记时间点变化:旧版要求在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完成信息登记,新版则要求在第1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前完成。


e.备案变更流程简化:新版中提到,若BE试验过程中发生变更,注册申请人应停止试验并通过备案平台提交试验中止的说明,然后根据变更情况提交备案变更资料,备案号更新后重新开展BE试验。旧版中也有类似的流程,但新版更加强调了备案平台的作用。


这些变化体现了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流程的优化,旨在提高备案效率,增强透明度,并鼓励公众参与。新旧条款对照如下表:


旧版《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新版《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2015年版)

(2024年修订草案)

(一)注册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该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签署BE试验合同。

(一)注册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该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签署BE试验合同。

(二)注册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30天,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化学药BE试验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

(二)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至少15天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化学药BE试验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以获得备案号。

/

(三)备案号一般形成规则为本品种备案年份+当年备案品种排序+该申请人本品种备案次数,如:202400001-01,即2024年第1个备案品种的第1次备案。一致性评价品种备案号前加B,临床有效性试验品种备案号前加C。原则上同一品种BE试验备案号数字前9位不变,若重新备案,仅后2位序号依次递增。

(三)备案资料主要包括注册申请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处方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参比制剂基本信息、稳定性研究、原料药、试验方案设计、伦理委员会批准证明文件等。

(四)备案资料主要包括注册申请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处方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参比制剂基本信息、稳定性研究、原料药、试验方案设计、伦理委员会批准证明文件等。

(四)注册申请人BE试验的参比制剂及各参与方的基本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

(五)注册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应在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完成开展试验前的所有信息登记,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示;1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注册申请人须说明情况;2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所获得备案号自行失效。

(五)注册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应在第1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前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完成开展试验前的所有信息登记,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示;1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注册申请人须说明情况;2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备案号自行失效。

(六)注册申请人应严格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按照试验方案开展BE试验。BE试验过程中,参比制剂、原料药、制剂处方、工艺等发生变更,注册申请人应停止试验,通过备案平台提交试验中止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公示其中止试验。注册申请人根据变更情况,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变更资料,生成新的备案号后重新开展BE试验。

(六)注册申请人应严格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ICH M13A《口服固体速释制剂的生物等效性》等,按照试验方案开展BE试验。BE试验过程中,参比制剂、原料药、制剂处方、工艺等发生变更,注册申请人应停止试验,通过备案平台提交试验中止的说明。注册申请人根据变更情况,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变更资料,备案号更新后重新开展BE试验。

(七)注册申请人应当在BE试验完成或因故终止一年内,在备案平台提交BE试验的总结报告或情况说明。

(七)注册申请人应当在BE试验完成或因故终止一年内,在备案平台提交BE试验的总结报告或情况说明。

(八)注册申请人完成BE试验后,应将试验数据申报资料、备案信息及变更情况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药品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要承诺其注册申请资料及数据的真实、完整、规范。

(八)注册申请人完成BE试验后,应将试验数据申报资料、备案信息及变更情况提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药品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要承诺其注册申请资料及数据的真实、完整、规范。

(九)未按本公告规定备案而开展的BE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受理其注册申请。

(九)未按本公告规定备案而开展的BE试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其注册申请。

参考文献

[1]https://www.cde.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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