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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退休后,孙某认为其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自2012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142159元。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驳回了其仲裁请求,孙某不服,在收到仲裁书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孙某在门卫的工作岗位上,是否存在延时加班的事实,即孙某夜间在岗时间能否视为加班。
法官说法
在审理涉及加班费的案件中,加班费的确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裁判。
对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上述岗位相较与那些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岗位而言,在认定是否属于加班时应持更为谨慎的态度。
针对上述问题,目前,各个省份法院的裁判观点较为统一,即对于全天24小时吃住在用人单位的上述人员,若确因工作需要或者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有证据证明加班的,应支持加班费;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特殊需要,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不支持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不支持加班费。从中可以看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司法裁判中,对加班和值班进行了相应区分。
加班和值班的主要区别在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加班是延长工作时间进行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一致的劳动。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值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因需看门、防火、防盗等处理突发事件、公务等,安排本单位人员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或者夜间进行值守。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本岗位的相关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即值班内容与劳动者的日常工作内容没有必然联系。加班是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上延长时间继续工作,值班是需要劳动者保证不脱岗、能够应对突发状况,但可以休息或者自主进行其他活动。加班费的计算,法律有明确规定。值班报酬的给付,法律尚无规定,主要看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案中,孙某工作岗位为门卫,该岗位具有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较小等特点,A公司支付工资的主要对价是孙某作为门卫的职责,其在岗24小时必然包括就餐和休息时间,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实际工作时间,不能仅以在公司待岗的时间长短来认定其存在加班的事实。白天的工作时间系孙某必然付出劳动的时间,而夜间孙某系关门值守,有事开门,可以休息,因此,应认定孙某夜间在岗系值班性质,而非加班。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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