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员工报销连号的出租车发票、提供同一出租车多张票的情况, 公司能不能据此认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予以辞退? 年休假工资是300%还是200%?计日薪是月薪除以30还是21.75?前几天,代理公司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休年休假工资按照300%均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遂作出改判驳回劳动者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未休年休假工资适当进行降低的终审判决。
至此,本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裁两审三个程序,终于圆满落下了帷幕。从2023年11月6日公司负责人联系我并委托案件,到2024年9月23日在二审法院开庭并于1个多月后作出判决,前后历经一年的时间。
主要案情:员工虚假报销被辞退
2022年9月26日,许某入职哈尔滨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江苏省招商经理职位,工作地点为南京。
2023年9月12日,公司在审查许某提交的 2023年7月19日至8月12日的差旅费报销单时,发现许某提交的差旅费发票中存在多张票据连号、同一出租车多张票的情况,9月13日又发现许某提交的 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报销单中也存在票据连号情况,遂于 2023年9月16日通过邮件等方式向许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通知称:许某先生,经核验,您多次存在虚报谎报差旅票据,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您虚假报销票据谋取私利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损害公司财产权益,破坏公司财务管理要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许某遂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为:1.公司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933.72 元;2.公司支付许某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6966.86元;3.公司支付许某一季度、二季度扣发的销售奖金40625.5元、三季度中7月、8月销售奖金24840元、2023年1月至9月份医院开发奖金15000元。
本案在2023年11月29日仲裁委员会组织开庭后并未进行实体裁决,第二天作出宁劳人仲案字[2023]第2304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对许某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终结审理。其后,许某起诉到一审法院。
本案的法律重点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这是我最为看重的,也是用人单位尤其关注的;至于其他几项请求,多为事实和证据层面,把握住举证责任、事实叙述和计算,正常应诉基本上就行了。
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先看程序再说实体。
程序包括两个,第一个是通知工会的解除程序。
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的,在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通知工会,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是否需要通知工会,各地的主流观点是应当通知工会,但也有少部分地区认为不需要通知工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的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同时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前或者仲裁过程中、仲裁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均应允许。
第二个是依据的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和告知问题。同样的,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对于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也至关重要,如果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或者没有告知劳动者,则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过由于劳动法仍然是现行的法律,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比如旷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迟到早退多次等等,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就算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也是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2019年12月30日)规定:七、在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或者制定存在程序瑕疵、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若劳动者存在明显过错,对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认定。劳动者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等情形,严重影响到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或者管理秩序的,应当认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对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或者制定存在程序瑕疵、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为由,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不予支持。经过与公司沟通,了解到这两方面都有动作。因此接下来便是从实体上来看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经查阅,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第2.4条规定,市内交通费最高限额标准 A 类地区招商经理为 80 元/人/天,B 类地区 70/人/天,C 类地区 60 元/人/天;第 2.4.2 条规定,市内交通费需凭出差地公交车票、出租车发票限额内实报实销,票据后须注明起始地点,市内交通费可以按出差天数累计不超过日均标准核报。《员工手册》第五章奖惩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严重违纪行为包括……(38)在费用报销时提供虚假或不实的报销单据、发票或支持文件,或者违反其他财务报销政策,虚报、谎报费用者等。本案中,许某多次存在虚报谎报差旅票据,许某自己也承认虚假报销的事实,虽然涉及到的报销总金额不足500元,但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足以让我们尽力朝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路上不懈努力。不过,其中的法律风险,公司解除的不足,我也如实向公司进行了释明,诚恳的希望公司今后查缺补漏予以完善,尽量把命运交给自己而不是听天由命。 一审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针对许某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基本原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行适度审查。如果条款显得比较严苛,明显超出了社会一般大众认知或者明显超越了劳动管理的需要,对劳动者一方明显不公,用人单位援引这些制度条款解除合同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规章制度不合理,进而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判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许某担任公司销售经理时,按公司规定每天按一定标准报销交通费用,报销金额并未超出公司规定的额度,公司仅以部分票据存在连号就认定的许某虚假报销谋取私利,其理由并不充分,并且即使部分票据不实,其金额也未达到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程度,因此,应当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933.72 元(16966.86 元×2)。关于带薪年休假问题。许某要求公司支付的带薪休假补偿金额 16966.86 元(16966.86÷30×10×300%),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933.72元;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某带薪休假补偿金额应为 16966.86 元;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某 2023 年第三季度提成工资 6900 元;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某某开发奖励 6000 元;五、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面对这个结果,公司决定上诉,认为无论是从程序还是从实体,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当然,令我感到熟悉并且意外的是,又一次代理的案件出现一审法院以300%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劳动法律常识。另外,每月按照30天计薪也是错误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至于21.75天,是计算每天的工资之用。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因此在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应对按照日工资收入的200%另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日工资收入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5601.71元(16966.86 元÷21.75 天×10 天×200%),而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16966.86 元(16966.86元÷30天×10天×300%)。
2024年10月底,二审法院下发(2024)苏01民终12849号终审判决。来看二审法院的说理:一、关于争议焦点一:公司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首先,公司于一审时提交了其《差旅费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上述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制度依据。其次,因许某确实存在虚报出租车发票的情形,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虽然金额不大但行为性质恶劣,严重违反了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通知工会程序,解除行为合法,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向许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3933.72 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二、关于争议焦点二: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许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6966.86 元。公司应当支付许某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5601.71元(16966.86元÷21.75 天×10 天×200%),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一、维持(2024)苏019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撤销(2024)苏0192 民初73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
三、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5601.71元;
四、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方便阅读,再次列出一审法院判决内容: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933.72元;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某带薪休假补偿金额应为 16966.86 元;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某2023年第三季度提成工资6900元;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某某开发奖励 6000元;五、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许某提供不实报销单据、发票,骗取公司差旅补贴,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是合法解除许某的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被上诉人许某提供的连号发票并非是实际产生的差旅费,而是为了骗取公司的差旅补贴,用他人的出租车发票凑出来的,以达到每日补贴金额的上限(见一审证据1,P1-P27)。提供连号发票、虚假报销、凑到报销上限的这一事实被上诉人许某是认可的,其违规事实是能够确认的。其次,公司《员工手册》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费用报销时提供虚假或不实的报销单据、发票等,或违反其他财务报销政策,虚假、谎报费用者,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经过被上诉人许某学习培训(见一审证据4,P57-P103)。公司规章制度对被上诉人许某是有效的。因此,上诉人在通知工会后,解除许某的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不应支付任何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