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 20,83终于再见了, 但20.67又来了! 21.75会变吗! 我的意见仍不变: 统统滚蛋! | 劳动法行天下

职场   社会   2024-11-12 22:55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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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漫修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全国首家劳动法庭特聘专家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工会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企业发展工程协会培训认证专委会副主任南京师范大学中德劳动法学研究中心学术顾问,南京市律师协会八届、九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专家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调解员,三江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南京市2019年度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南京市2020-2022年度优秀劳动法律业务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中国社会法学会会员。专著《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正热销。(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双十一刚刚过去,突发喜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增加了两天,由原来的11天增加到13天,分别是劳动节增加1天法定节假日、春节增加1天法定节假日(除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8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随之而来的自然是,21.75和20.83会不会发生转变

先要了解21.75和20.83从哪里来的?那么就要看这样一个文件规定: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首先来看21.75.

我们可以看出,21.75是指每个月的平均计薪天数,即计薪日,除了52个双休日合计104天不计薪外,每年261天都是有薪水的。它主要用于计算工资的发放,旷工、事假的工资扣除、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等。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我们目前不剔除的是11天法定节假日,将来从2025年1月1日起的年度里,13天法定节假日同样不应当剔除,因此21.75这个数字是不变的,也就是说无论法定节假日如何变化,它是不变的,都是平均每月计薪(365-104)÷12=21.75天

其次,我们来看看20.83。

20.83是指每个月的平均工作日数,主要用于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否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每月的平均工作时间是20.83×8=166.64小时,超出的小时数算作加班时间。具体计算是从全年365天中扣除52个双休日合计104天,再扣除工作的法定节假日11天,全年应工作250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平均工作(365-104-11)÷12=20.83天

从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每年的法定节假日增加至13天,那么全年应工作365-104-13=248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平均工作(365-104-13)÷12=20.67天

因此结论是:

21.75不变,20.83变为20.67!

但其实20.83是不准确的的,因为250÷12=20.83333333... 而不是20.83。同样20.67也是不准确的的,因为248÷12=20.66666666...

当然还涉及到并不是每年都是365天,也可能是闰年366天;每年的双休日也未必是104天,这就导致21.75和20.83/20.67存在很大的变数!只是国家采取了一个拟制的定量,便于计算而已。

所以,我之前写过两篇文章,即滚蛋吧21.75!事假后的工资这样算!20.83是个什么鬼?在我的字典里,其实你就是…,以及在我的专著《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中也提到,21.75和20.83/20.67都仅仅是平均数,而不是准确值。由此我认为,这两个数字既然均不是准确的数字,应当统统滚蛋。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公司HR,很多仲裁员和法官,就是按照每月实际的计薪日和工作天数,而不是机械的用21.75和20.83/20.67,我觉得是完全正确的,更精确的。因为没有哪个月工作了20.83/20.67天,也没有那个月计薪日是21.75天。当然具体怎么算,工作日好理解,是多少天就是多少天;但计薪日就不一样了,尤其要记得法定节假日要算在计薪天数里面就不会搞错了!

综上,最后的结论是:
21.75还是21.75不变。
20.83从明年就没有了,变为20.67.
而我的观点是,既然这两个数字都不准确,就统统滚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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