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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于2018年8月28日入职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2018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的劳动合同。吴某另有签收公司员工手册,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如无特殊原因及特殊岗位员工,需加班的员工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直属领导批准。无加班申请单未经公司领导审批的加班时间,不做加班处理,加班以调休返回,全年可累计使用。
因工作需要,吴某经常在工作日延时加班。吴某加班后通常于当月或次月填写调休申请进行补休,补休时间与加班时间相等。2020年8月27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随后,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庭审中,吴某称,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而不是安排调休,即使安排调休,也应当按照加班时间的1.5倍时长安排调休。
公司辩称,吴某在职期间的加班已通过调休休息,且劳动者对延时加班予以休息确认认可,并通过实际休息的方式再次确认。如果延时加班,劳动者本身已经调休休息后又再行主张延时加班工资,显然违背公平诚信原则。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吴某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均已通过调休的形式补休完毕,不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的情形。因此,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劳动者延时加班,用人单位已安排调休,劳动者是否还可以主张延时加班工资?
加班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于休息日加班,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对于工作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法律仅规定了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及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并未对是否可以安排补休作出相关规定。
那么劳动者工作日延时加班,是否可以安排补休呢?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既然休息日加班在应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情形下可以补休,工作日延时加班在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的情形下也可以参照休息日加班进行补休。
在实践中,工作日是否可以补休仍存在一定争议。就目前的上海司法实践来看,通常认为,如补休由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视为劳动者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劳动者接受补休后,根据其实际出勤情况统筹计算并不存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额外工作时间,如要求用人单位再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合理,因此,劳动者延时加班,用人单位已安排调休,劳动者还主张延时加班工资的,不能得到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加班还是调休都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如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劳动者不同意调休的,用人单位不可强行通过调休方式来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公司通过签收员工手册的形式告知包括吴某在内的员工,加班需要提出申请并经领导审批,经过审批的加班以调休返回,全年可累计使用。吴某签收员工手册,可见对此明知,申请人在职期间也通过申请调休的方式对加班时间予以补休,从未提出异议。经核算,吴某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均已通过调休的形式补休完毕,不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的情形。因此,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仲裁委不予支持。
【延伸思考】
关于劳动者延时加班,用人单位已安排调休,劳动者是否还可以主张延时加班工资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本案例虽然代表了目前上海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但仍存在一定争议。
建议用人单位在完善加班管理制度时,可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加班申报审批和自愿申请调休等相关制度,合理告知员工相关权利并依法管理。
作者单位: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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