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增加至13天的变化和对用人单位、劳动者的10点影响! | 劳动法行天下

职场   社会   2024-11-13 14:3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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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执业律师,全国首家劳动法庭特聘专家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工会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企业发展工程协会培训认证专委会副主任南京师范大学中德劳动法学研究中心学术顾问,南京市律师协会八届、九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专家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调解员,三江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南京市2019年度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南京市2020-2022年度优秀劳动法律业务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中国社会法学会会员。专著《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正销。(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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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5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春节和劳动节各增加1天法定节假日,即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意味着国家法定节假日从11天增加至13天

那么,法定节假日由11天增加至13天, 对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经济发展,会带来哪些影响呢?

一、更加遵守劳动法,保障每7天至少休息1天的公民休息权。

其实近年来因为调休的问题,确实出现过好几次假期后连上七天班的情况,确实有违反《劳动法》的嫌疑。《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当然之前我也专门写过一篇文章国庆长假后将连上7天班,违反劳动法吗?》,从两个方面为连上7天班进行过解释。一是以自然周的标准,连上7天并不违法:跨越两个自然周的连续7天上班,已经保证了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是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二是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这一点更为重要。

因此,新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来看,显然考虑到了连续7天工作的不合适之处,在第七条专门增加了“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的内容。

二、全年工作日将由250天下降为248天。

因为每年的法定节假日由11天增加至13天,法定节假日增加了2天,自然工作日相应会下降2天。全年工作日为:365-104(52个双休日)-13(法定节假日天数)=248天。

三、将会在劳动法实务中出现一个高频率的数字:20.67。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月工作日为年工作日÷12月,因此从2025年1月1日起开始,鉴于全年工作日为:365-104(52个双休日)-13(法定节假日天数)=248天,则每月平均工作时间为:(365-104-13)÷12=20.67天

当然,原来的21.75天不会发生变化,计薪日不受法定节假日的影响

四、企业的用工成本将有所增加。

既然工作日减少了,那么正常情况下工作日的产出也会相应减少,如果要求劳动者加班的话,除双休日可以调休外,法定节假日加班、延时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不能调休的双休日加班也要支付加班费,给用人单位降本增效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五、将多出两天支付300%加班费的支付加班费天数。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是额外支付300%,既然每年的法定节假日由11天增加至13天,法定节假日增加了2天,那么如果劳动者在每一个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相应都要支付300%劳动报酬。

六、人社部/各地都要出台新文件了。

既然,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随着法定节假日的增加而减少,那么重要的文件譬如《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就需要作出修改了,因此我们可以静待人社部出台新的通知了!

当然,各地涉及到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的所有文件规定,都需要进行调整。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七、除夕重回法定节假日
之前,除夕经历了非节假日、法定节假日、调休日非法定节假日、非法定节假日鼓励安排休息日四个阶段,自2025年1月1日起,则重回法定节假日阶段。
第一个阶段:非节假日(2007年之前)
1949年12月23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为“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除夕不放假。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明确“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除夕不放假。
第二个阶段:法定节假日(2008—2013年,2025年—     )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将除夕纳入法定节假日,即: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所以,从2008年至2013年的6年里,除夕属于法定节假日。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将除夕重新纳入法定节假日。
第三个阶段:调休日非法定节假日(2014—2023)
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明确: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自2014年起,除夕不是法定节假日。
调休日非法定节假日,很拗口是不是?是的。相当扯啊,于是很多人糊涂了。春节小长假前6年是从除夕到初六,现在也是除夕到初六,怎么现在除夕就不是法定节假日了呢?其实我也不懂,在我的记忆中,除夕是一年中最热闹的一天,贴春联,吃饺子,放鞭炮,吃年夜饭看春节联欢晚会(CCTV的春节联欢晚会貌似早不是年夜饭了?),比春节那天更激动人心,因此除夕最应该作为法定节假日才是。所以我觉得,应该增加1天法定节假日,重新将除夕列为法定节假日。
第四个阶段:非法定节假日鼓励安排休息日(2024)
202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其中:
春节:2月10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8天。2月4日(星期日)、2月18日(星期日)上班。鼓励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安排职工在除夕(2月9日)休息。
最明显的有这么一句话“鼓励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安排职工在除夕(2月9日)休息。”接着,各省市区绝大多数省市区都按照国家的鼓励政策,将除夕纳入了休息

之前我还写过一篇除夕的4个阶段: 为什么不是法定节假日了? 除夕休息一定扣年休假吗? 》其中有一句“其实,最好的方式是增加除夕作为法定节假日,原有的11天变为12天法定节假日,就不需要这样欲说还休了,不是吗?”,没想到不但变为现实,而且将劳动节的法定节假日也增加了一天,变为13天法定节假日了!

八、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总时间发生变化。

特殊工时工作制,无论是综合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因为法定节假日的增加导致工作时间的减少,则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总时间也会发生变化,全年工作日为:365-104(52个双休日)-13(法定节假日天数)=248天,全年工作小时数为1984小时(248×8),每个季度工作时间为248÷4=62天(496小时)。

九、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时间将会增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2012年7月24日)的规定,小型客车高速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春节和劳动节各增加1天法定节假日,那么小型客车高速免费通行的时间也会相应增加两天。

十、对消费升级的良好影响。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及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公布后,就社会各方面关心的问题,有关方面负责同志谈到优化节假日安排,涉及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变化、全社会劳动效率、群众休息休闲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提到扩大消费、推动服务业发展等。劳动者有更多的时间去享受生活,追求高品质生活,进而拉动内需,刺激和带动消费市场升级。

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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