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关于完善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的公告

企业   2024-11-01 11:57   上海  







尊敬的上海银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相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存量房贷,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借款人可向我行申请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定价条款约定,包括:调整贷款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值(可为负值);变更重定价周期的约定。

我行已发放的固定利率及基准利率定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如需申请变更借款合同定价条款约定,须先转换为以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时,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新5年期以上LPR的差值。转换成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一)加点值调整规则

借款合同约定的加点值比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个基点(以下简称“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借款人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二)重定价周期变更规则

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新的重定价日从放款日起算,按每满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对日确定,即重定价周期选择三个月的,每年有四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六个月的,每年有两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一年的,每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调整后,放款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

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二、办理方式

(一)符合加点值调整规则的,自2024年11月1日(含)起,借款人可通过线下渠道(贷款经办行)提交申请,经我行审核通过后,新的利率加点值于调整当日生效。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生效日前的贷款利息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含)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变更申请。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的房贷借款人可通过上海银行手机银行“房贷重定价周期变更”专区按系统提示自助申请。

如有需要,借款人亦可按上述时间安排,联系贷款经办行线下申请上述业务。

(三)北京、上海、深圳的二套及以上存量房贷,如符合二套转首套条件的,借款人可通过线下渠道(贷款经办行)提交申请,申请时须提供首套住房证明材料,具体以当地政策要求为准。我行审核通过后将按照首套房贷利率政策调整。

三、温馨提示

(一)为尊重借款人合同权利,保护消费者权益,敬请关注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值。

(二)我行协商调整合同定价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我行未委托官方渠道以外的任何机构、人员代为办理。请广大借款人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保障财产和信息安全。

如有疑问,可联系您的贷款经办行或客服热线95594咨询。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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