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云南省勐康口岸、磨憨口岸(含磨憨铁路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中药材可经由勐康口岸、磨憨口岸(含磨憨铁路口岸)进口。所进口的药材应当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勐康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磨憨口岸(含磨憨铁路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所对应口岸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三、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为勐康口岸、磨憨口岸(含磨憨铁路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上述口岸进品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云南省普洱市、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
附件:
1.云南省普洱市、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