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例简介
患者,苏某某(化名),女,30岁,身高162㎝,体重62㎏,2016年6月15日9时许,患者以“阴道出血15天”为主诉就诊于被告医院妇产科,术前相关检查未见明显异常,患者既往体健,无特殊病史,无食物药物过敏史。同日15:00分,在妇科门诊手术室行静脉麻醉下“诊断性刮宫术”,入室血压126/72mmHg,心率76次/分,血氧饱和度98%,麻醉医生给予鼻导管吸氧,丙泊酚100mg+舒芬太尼10ug静脉推注,手术过程中间断追加丙泊酚(具体剂量不详)。
15:22患者血氧饱和度降至88%,随后患者心率、脉氧进行性下降至呼吸心跳停止,紧急给予心肺复苏后心跳呼吸恢复。血气分析示:PH 7.04↓,PCO2 71mmHg↑,18:50气管插管,患者反复发作肢体抽搐,予甘露醇脱水降颅压,21:30转上级医院,头颅CT示:全脑脑组织灰白质分界不清,脑回增宽,脑沟、裂消失,符合缺血缺氧性脑病改变,后在该院长期住院发生肺栓塞,患者至今仍呈植物生存状态。
患者非常年轻,且诊断性刮宫是妇产科日间短小手术,《麻醉记录单》显示患者手术仅用时10分钟,结果却因10分钟的小手术造成如此严重且残酷的后果,我接待当事人一家的时候,心情颇为沉重,因此下定决心务必为她争取最大补偿。经检索《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妇产科分册》发现:“诊断性刮宫术条件允许,可根据患者要求或如患者精神紧张或患者为无性生活史者可酌情予以镇痛药,或采用静脉麻醉或宫旁阻滞麻醉。”可见诊疗规范明确只有在患者要求或精神紧张或无性生活史才考虑镇痛,且镇痛方式亦非仅有全麻一种方法。医方既未向患者询问是否采用麻醉,也未告知其它麻醉方式,直接采用全身(静脉)麻醉,增加了诊疗风险,导致患者发生出现严重的损害后果,医方侵犯了患方的知情选择权,与患方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此外,我们认为医方病历对抢救过程的记载不一致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根据客观病历分析可知医方没有及时发现患者生命体征异常。根据医学常识,一旦发生呼吸抑制只要立即托起下颌,高流量吸氧,鼻咽通气道辅助通气或气管插管,在短时间内提高血氧含量,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进展至缺氧缺血性脑病而导致植物生存状态的。缺氧时间越长,脑复苏的机会就越小。因此医方究竟何时发现患者出现呼吸抑制,直到呼吸心跳停止并开始采取抢救措施,是决定其过错程度的最关键问题。但医方《麻醉记录单》对术中还是术后出现异常、心率脉氧变化详细动态过程均未体现,生命体征变化具体时间等,均记载不明。结合术后头颅CT所示的“全脑脑组织灰白质分界不清,脑回增宽,脑沟、裂消失”这一严重的缺血缺氧性脑病改变,更说明了医方发现患者呼吸停止的时间显然绝不止麻醉记录单上记录的3分钟,此时患者已经持续呼吸抑制相当长时间,医方没有及时发现,严重延误抢救时机,错过了最佳的黄金抢救时间,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后果。而妇科门诊手术室缺少气管插管,呼吸机等必备的抢救设备,未能及时予规范化机械通气治疗,亦存在明显过错。司法鉴定结果认为,苏某某目前呈植物状态,属于一级伤残。一级:器官缺失、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无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生活能自理者。一审法院参照司法鉴定意见及苏某某目前的客观情况,认定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医疗过错,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到主要责任。酌定医院承担90%的责任,判决被告医院赔偿苏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30万元。医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人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2、主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60%至90%的责任;3、次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20%至40%的责任;4、轻微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哪怕再小的手术,麻醉医生也要做好最全面的准备。越是小手术,发生意外后患者家属越是难以接受。像无痛胃肠镜检查或者无痛人流,诊断性刮宫这样的小手术在麻醉医生眼里可能无足重轻,普遍心里不够重视。殊不知,危险无处不在,只要有麻醉,生命危险时刻伴随。因为门诊日间手术室往往只有一个或两个麻醉医生单独麻醉,关键时候只能靠自己,来不及喊人帮忙。所有抢救设备必须准备齐全,尤其是气管插管设备,呼吸机,各种抢救药物,呼吸球囊、听诊器、鼻咽通气道,口咽通气道,气管导管,喉镜、喉罩一应俱全。麻醉诱导前确保检查麻醉机必须保证随时备用状态,以备不时之需。脉氧,血压,心电监护必须到位。时刻严密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变化。要知道,危险往往在你准备不充分或思想麻痹大意的时候发生,让你措手不及。手术前多准备一套紧急用物,患者生命安全就多一份保障。第三、日间手术室麻醉和手术室内麻醉医疗文书同等重要。“麻醉知情同意书”,在麻醉前一定要详细和患者及家属解释沟通好麻醉方案,并且告诉患者可以备选的麻醉方案并由患者本人或授权家属亲笔签名确认。
用药抢救,生命体征变化必须如实记录。不出事怎么都好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不管是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还是律师都是拿原始麻醉医疗文书做评判标准。没有记录做得再好也没有用。医疗鉴定和司法判决是一个讲究证据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绝对禁忌麻醉记录单造假修改数据,任何医疗纠纷进行医疗司法鉴定都是专业临床专家在鉴定。是不是真实数据专家一看便知。第四、麻醉医生一定要谨小慎微,事无巨细,用心观察,反应迅速,按照规矩做麻醉,按照规范做麻醉。当好“生命的守护神”。认真做好每一台麻醉是对患者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一旦惹上医疗官司,真的是心力憔悴。学术文章、科普文章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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