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中的“他人”的不同,可以将公司担保分为非关联担保和关联担保。关联担保,是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非关联担保,是指公司为除了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的担保。
1、非关联担保
《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款可以理解为是关于“非关联担保”的规定。非关联担保的法律特征是:
(1)非关联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由公司股东会决议,究竟由谁决议,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章程可以对担保的总额作出限额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公司章程可以对单项担保的数额作出限额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关联担保
《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条款可以理解为是关于“关联担保”的规定。关联担保的法律特征是:
(1)关联担保,指的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
(2)关联担保只能由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可由公司董事会决议;
(3)公司章程可以对担保的总额作出限额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公司章程可以对单项担保的数额作出限额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5)公司股东会就关联担保事项进行决议时,被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公司股东会就关联担保事项进行决议时,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关联担保与非关联担保的不同
(1)关联担保的担保对象是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非关联担保的担保对象是除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这里的“关联”和“非关联”是基于担保对象与公司的关系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故而将此类担保称为“关联担保”;而除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故而将此类担保称为“非关联担保”。
(2)关联担保的决议机构是公司股东会,即使公司章程规定关联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决议也是无效的,关联担保只能由股东会决议;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构是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股东会,具体由谁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非关联担保由董事会决议,也可以规定非关联担保由股东会决议,都是有效的。
(3)公司股东会就关联担保事项决议时,被担保的股东和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非关联担保不存在股东不得参加表决的问题,非关联担保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