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前主债务人被受理破产,抵押人能否同样停止计息?已经终审败诉、执行终结,怎样申诉翻案?执行回转本息、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和实现?屡被异议、多案查封之下怎么分文不少自主分配?“日拱一卒,功不唐捐”,笔者历经四年艰辛代理,践行曾国藩“结硬寨,打呆仗”六字真诀,终于为抵押人闽商康某反转回款3422933.60元及联动化解更多债务。
康某以其大宗房产为甲公司欠乙公司6471000元工程款抵押担保,三方当庭达成分期还款、违约高息的法院调解书。甲公司在被该院2018年8月11日受理破产之前如期履行,尚欠4362372元。之后,康某被该院裁定单独执行,异议也被驳回且无锡中院复议维持,以致其抵押房产终被5.6折贱卖全额还款,包括至2020年2月19日的利息及违约金2834825元(后续按年利率7%及LPR的四倍顺延计算)。当年底,我通过同学介绍、电话沟通、书面方案赢得了远在泉州的康某信任,向江苏高院代理申诉和申请执行监督。
此类案件,此前更多理解和判例都是破产停息不及于担保债务人,
虽然2021年元旦后施行的《民法典》及有关担保司法解释作出了相反规定,但老案改判难度可想而知,高院为此调研期间基层法官更是反对声一片,主流声音仍是“老人老政策,新人新办法”。我坚持认为担保从属性原则一直没变、更需强化,抵押人债务承担范围不应大于主债务,故破产受理后也应随之停息,本案纠错对统一法律适用和审判导向意义重大。感谢高院法官,力排众议,从善如流,2022年9月19日以(2021)苏执监258号执行裁定书一锤定音:撤销原审裁定,变更执行金额:康某仅承担本金4362372元及诉讼费38271元。
乙公司没想到被翻案,不愿退回多拿款,向省检察院申请监督,后被以苏检民执监(2023)11号通知驳回。我代理康某向原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法官说没遇过,如何立案和计算需研究,先按之前案号审查半年多,才以(2023)苏0214执2172号重新立案。乙公司对其中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又提出异议。该院以(2023)苏0214执异79号执行裁定书,除对起算时间按新证据微调外,基本维持之前意见,乙公司坚持复议。2023年底,无锡中院(2023)苏02执复147号裁定驳回,终于确认:乙公司除应返本2889085元外,还需从其当年收款之日按LPR贷款利率退息,并自高院翻案裁定生效之日起加倍承担迟延履行金。
同时,除了一再电话联系外,我在无锡、泉州及南京等地奔波二三十次,积极督促法院查封、处置其账户及房产等,更是坚决回绝其不当协商甚至收买企图。2023年12月15日,无奈之下的乙公司,最终本息费用分文不少向法院账户汇清了3422933.60元。乙公司仍不死心,滥用诉权和当地关系,除重复之前意见外,竟将依法自负的抵押房产过户税费事宜不当纳入本案,再提异议,无锡两级法院驳回案号为(2024)苏0214执异15号、(2024)苏02执复44号,不但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导致案款发放又拖半年。
康某公司破产债务缠身,主动告知我应付律师费也唯有诉讼从执行回款中解决,所以翻案伊始就保全在先,随之执行待分配,案号为(2023)苏0214执1131、1132号。
康某当地案件更多,仅法院来函、要求参与分配的(2019)闽0521执2824号许某300余万元及(2019)闽0503执2275号陈某案值就超本案,需要协商减少,一并化解。
康某潍坊公司申诉潘某利息,迟延履行金超额执行案与本案类似,我代理后争取同判时发现类案很多、阻力更大。后经一再争取,特别是经江苏高院就此法律适用请示最高院,终于在2024年3月29日获得(2022)苏执监892号执行裁定书同样支持而胜诉。
康某深陷甲公司破产及关联公司困境诉讼不断,苦不堪言,聘请我为法律顾问,出谋划策。
本案3422933.60元已到法院账上,因不够分配及乙公司干扰很麻烦,如果任何一方提起执行异议都得先放着,包括我的律师费,资金断链的康某更希望早日结案、尽量分点。为此,我提前布局,专门到泉州协同康总和许某,陈某多次面谈磋商,其中许某同意120万结案、陈某不再要求参与分配,共同保密以防他人再争。在我庭外斡旋下,该院2023年12月18日确认和解在先、均无异议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据此放款,非常惊险的是康某在乙公司第二次复议被驳回后终于也实际拿到1287123.94元,皆大欢喜。
康某潍坊公司同案同判待回转,翻案之前我和对方多次联系都被置之不理。现在我们主动了,但对方如果像前案乙公司一样对抗拖延,其实都不利。所以,该案执行我采取以打促谈、和解履行的方案,果然两个月即顺利达成,一次性了结,2024年5月20日本案即(2024)苏0214执1624号执行回转已圆满结案。
从偶然接案、成功翻案,到系列另案、长线合作,靠的是硬实力、真效果,才能形成点-线-面良性循环,离不开我20多年从业对律师“魂道术器”的一贯坚守和实战磨炼,否则康某及其公司不会从素某平生、将信将疑到信任依赖。
纠纷处理重在预判,诉讼代理贵在驾驭,需要“平衡”意识、“化解”能力,才能切实有效、长远发展,“死磕”对方并非上策。
陈德康
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淮安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河海大学法学院 兼职教授
法律院校毕业后律师执业26年,曾获得省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熟悉企业运作流程及公司法务需求,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丰富,长期服务多家企事业单位,成功办理千余件诉讼、非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处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法律风险防范、公司并购重组、合同管理、争议预防和解决等等,致力于法税财商交叉领域的专业追求,工作勤恳、卓有成效、深受信赖、热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