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力研究 |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后又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法院这样判了

学术   2025-01-15 17:30   上海  



编者按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现实中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的现象,单位将本该缴纳的社保费用折价直接补贴给员工现金。如此这般,单位少花了钱,员工直接得到了现金。可是,这样的协议真的有效吗?如果后续因为该协议发生纠纷,法院会怎样判决呢?本文将从放弃社保协议的效力、因少缴纳社保产生的滞纳金的承担主体与员工是否有权在自愿放弃社保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个问题,梳理实践中法院的判决。

作者|范海云、吕婷、沈舒婷


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不免除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案号:(2024)苏05民终11481号
法院认为:
某物业公司辩称,本案系杨某某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故在杨某某发生工伤后某物业公司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因某物业公司仅提供了和杨某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杨某某放弃缴纳社保内容系手写,现杨某某已死亡,无法验证该手写内容,且某物业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佐证,故一审法院对某物业公司上述辩称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不能免除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47844元金额无异议。故,某物业公司应支付谢某荣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47844元。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持相同观点。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滞纳金的承担主体在实践中裁判不一


观点一:用人单位违反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滞纳金

案号:(2023)京02民终13671号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结合前案中赵某的主张和判决认定的事实、赵某书写的《申请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法院认定赵某和中水某公司对于每月工资包含社保补贴达成一致,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中水某公司未履行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应当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处理,现其要求赵某支付社会保险补偿费利息和滞纳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规定,结合前案中赵某的主张和判决认定的事实、赵某书写的《申请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中水某公司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的法定义务;双方对于中水某公司每月支付赵某的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水某公司未履行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应当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处理,其公司要求赵某支付社会保险补偿费利息和滞纳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观点二: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承担滞纳金

案号:(2024)粤06民终2679号
法院认为:
本案系社会保险纠纷。某某公司没有上诉,视为服判。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某某公司、靳某顺应如何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损失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皆应履行。靳某顺称《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申请书》是某某公司要求其签署,但其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靳某顺决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次,靳某顺作为劳动者决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靳某顺不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过程中产生滞纳金,该滞纳金属于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给某某公司造成的损失,某某公司要求靳某顺返还合理有据。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靳某顺对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产生的滞纳金承担60%的责任、某某公司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靳某顺关于其无需承担滞纳金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在先,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1、案号:(2017)苏05民终1582号(2017年苏州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八)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本案中,鉴于李某某、某某印刷公司在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已载明李某某自愿放弃社保,该内容与合同其他内容手写内容无明显差异,且某某印刷公司在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已为李某某办理并缴纳社保。李某某虽对合同中其放弃社保内容持异议,但未有证据证明,且鉴定机构对此亦无法鉴定,故一审法院对李某某的该项异议不予采信。李某某据此要求某某印刷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某以某某印刷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事由通知某某印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某印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应由李某某就其陈述承担举证责任。但综观本案证据材料,李某某与某某印刷公司在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已载明李某某自愿放弃社保,虽李某某对合同中其放弃社保内容有异议,但并未能够提供反证,且鉴定机构对此亦无法鉴定,故本院对李某某的该项陈述因证据不足而不予采信。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2、案号:(2024)粤01民终13820号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覃某顺以某某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某某公司提供的《声明书》显示是覃某顺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不参加社会保险。虽然覃某顺主张是某某公司要求签署而非其本人意愿,但未能就此举证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在覃某顺于2022年10月25日向某某公司寄出《补缴社保通知书》后,某某公司也已经为其参加了2022年11月的社会保险,足以说明某某公司并非拒绝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此后,某某公司亦书面告知覃某顺同意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要求覃某顺支付社保个人应缴部分,因覃某顺拒绝支付个人应缴部分导致未能补缴社保,显然不应归责于某某公司。并且在某某公司已经为其参加了2022年11月的社会保险、双方仍处于协商过程中的情况下,覃某顺便以某某公司未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明显有违诚信。综合以上分析,对覃某顺据此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虽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依法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根据本案中覃某顺签署的《声明书》可知,覃某顺曾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某某公司因此未为覃某顺购买社会保险。在覃某顺要求某某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时,某某公司已按覃某顺的要求及时为覃某顺参保,可见某某公司并无拒绝为覃某顺参保的故意。某某公司在覃某顺提出补缴社保后已与覃某顺沟通补缴社保事宜,要求覃某顺将补缴社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转至公司账户以办理补缴,覃某顺对此不同意,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某某公司因此未在覃某顺要求的期限内补缴社保,不可完全归责于某某公司。覃某顺以某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处理正确,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提醒




第一,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无效,用人单位无法免除后续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切莫为了少缴纳一部分费用,员工也不应为了多拿一份现金补贴而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以免后续产生纠纷。如果用人单位强制与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员工可以向当地人社局进行举报。
第二,当存在确切证据证明员工系自愿放弃社保,员工无权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可能需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该条款的目的之一在于惩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用工行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时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均存在过错。也正因如此,当劳动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在确定因欠缴社保而产生的滞纳金时,存在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与用人单位和员工按过错程度分担两类判决。故当存在确切证据证明员工系自愿放弃社保,员工无权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可能需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滞纳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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