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现实中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的现象,单位将本该缴纳的社保费用折价直接补贴给员工现金。如此这般,单位少花了钱,员工直接得到了现金。可是,这样的协议真的有效吗?如果后续因为该协议发生纠纷,法院会怎样判决呢?本文将从放弃社保协议的效力、因少缴纳社保产生的滞纳金的承担主体与员工是否有权在自愿放弃社保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个问题,梳理实践中法院的判决。
作者|范海云、吕婷、沈舒婷
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不免除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滞纳金的承担主体在实践中裁判不一
观点一:用人单位违反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滞纳金
观点二: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承担滞纳金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在先,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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