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意《广州市花都区第一批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图则》成果的批复,图则文本提出了保护管理、活化利用、规划实施与保障实施等内容,对花都区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了详细统计,发布了传统风貌建筑建设修缮工程指引图,并对风貌建筑制定了详细的保护利用图则。详情如下。
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全部图则可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广州市花都区
第一批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图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厅字〔2021〕36号) 《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22) 《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2021)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4)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9 修订) 《广州市历史建筑修缮监督管理和补助办法》(2019)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 《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2020)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3修订) 《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2023) 《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日常维护与修缮资金补助办法》(202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相关规划、政策文件等。
1、确保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要素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展现。
2、为便于调整相邻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范围不超出传统风貌建筑的产权边界。
3、保护范围一般不超出传统风貌建筑本体。
1、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理保护和使用传统风貌建筑。
2、在不改变传统风貌建筑的外观风貌及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修缮活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传统风貌建筑,擅自改变建筑的外立面、高度、体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牌。
4、保障结构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涉及加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建筑原有外观风貌,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6、对于现状保存情况较好、风貌价值较高的文选罗公祠、向南庄碉楼、上连珠村人民会堂、梁氏大宗祠、杨氏双子民宅(兄)、杨氏双子民宅(弟)、曾氏宗祠七处传统风貌建筑可参考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利用。
7、传统风貌建筑涉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不得损坏或遮挡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要素,并符合涉及的历史文化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图则、实施方案及《广州市户外广告和照片设置办法》相关要求。
8、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应按照《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2023)要求履行相应保护责任。
9、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前,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免费的修缮技术咨询和指导。
10、被确定为保护要素的主要立面,不得随意改变其整体形状、材质、色彩、原门窗洞口的位置,涉及立面修缮、局部改造或材质替换的,需与立面整体风貌相协调,并遵循可逆性和可识别性原则。原有门窗以修整为主,确实需要替换的门窗应做到风貌协调、风格尽量统一。
11、特色部位、装饰构件、材料作为保护要素的,位置原则上不得调整,修缮后风貌与原有外观风貌一致;非保护要素修缮使用的材质、色彩等应与原有外观风貌相协调。
1、合法利用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传统风貌建筑的利用活动,都必须在本保护图则以及相关法规、规范要求的范围内进行。
2、适度利用原则。传统风貌建筑的利用方式和使用强度应当根据建筑规模、格局、特色和保存状况确定,避免长期不合理使用造成损害。
3、多元利用原则。传统风貌建筑的利用方式应该适应所处地段的区位特点和不同社群的使用需求,鼓励适度混合的多功能使用。
4、开放利用原则。鼓励有条件的传统风貌建筑采取定时开放、预约开放、挂牌介绍说明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开放,充分彰显传统风貌建筑的特色价值,充分发掘其社会文化效益,充分发挥其教育、科普作用。
1、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2、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不改变权属登记的房屋使用用途的,可以对传统风貌建筑开展多功能使用,鼓励用于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科技孵化、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老字号经营、岭南民间工艺传承等业态。鼓励开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功能。
3、在保持建筑外观风貌及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建、改建、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求。
4、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采取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
5、采取出租方式对国有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的,租赁期限最长为二十年。给予租金减免的,按规定报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6、采取征收、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征收补偿或者收购价格可以高于地块内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7、鼓励引入各类社会资金参与,以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履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用于公益性功能的,可全部不计入容积率。
8、鼓励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可以在建筑内部增加使用面积或增加附属面积的,应当遵循满足功能的最小尺寸和最少改变外立面的原则,最高不得超过既有建筑总建筑面积的20%。
1、禁止损坏有价值的外立面以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装饰、构造等价值要素。
2、禁止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建设行为。
3、禁止随意增加荷载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4、不得在传统风貌建筑内存储或生产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1、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奖励补助制度、设立保护基金等方式统筹保障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2、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等工作推进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引入社会资本解决资金保障问题。
3、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租赁、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4、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提供融资、保险、担保等服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传统风貌建筑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加强综合网格员相关知识培训。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统筹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已办理施工许可项目风貌建筑的工程质量监管、施工审批和房屋使用、结构安全、修缮的监管等工作。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按照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文化广电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巡查时ꎬ 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 防灾等工作,及时制止危害传统风貌建筑的行为,依法查处或者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及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居民开展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附件一:花都区传统风貌建筑一览表 附件二:传统风貌建筑建设修缮工程指引图 附件三:图集保护要求、合理利用措施相关说明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PDF全文,共204页
内容来自: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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