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设计师制 :《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发布

学术   2024-10-28 19:11   上海  

小编: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近日发布《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详情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保障空间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空间品质,我局在总结《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试行办法》(深规土规〔2018〕5号)实施成效及各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启动了《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工作。日前,《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已完成政策研究、起草初稿、征求局内意见和修改完善,并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将《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8009号规划大厦607室谭工收,联系电话:83949282(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zsjc@pnr.sz.gov.cn。

附件:1.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2.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28日

内容来自: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全文

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实施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水平,保障空间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空间品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的选聘、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重点地区总设计师(以下简称总设计师)是指市、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下同)为保障城市公共利益,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形象品质,实现重点地区精细化管理而选聘的领衔设计师及其技术团队。

本办法所称重点地区是指深圳市重点区域开发建设总指挥部认定的市级重点区域,以及市、区政府认为规划实施的重点地区。

第三条 总设计师应秉持专业、效率、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设计师的统筹指导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重点地区总设计师的选聘委托、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须由市级主导的重点地区除外),并明确总设计师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委托主体”)。

第五条 重点地区选聘总设计师应以重点地区法定规划和城市设计条件较为稳定为前提,规划或城市设计条件不稳定的应先行开展规划编制或城市设计工作。

主管部门对总设计师实行目录式管理,符合上款条件的重点地区应先行纳入总设计师目录后方可选聘总设计师。

第六条 总设计师由领衔设计师和技术团队组成。

领衔设计师应是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规划、建筑、景观设计领军人物,领衔设计师应具备国际化视野,立足行业前沿,深刻把握相关新质生产力、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以及新技术、新方法发展趋势。

一个重点地区一般设置一位领衔设计师,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置两位领衔设计师。领衔设计师的专业应结合重点地区规划建设阶段及发展需求确定。重点地区法定规划和城市设计条件较为稳定、需着重把控地块间关系的,原则上选聘领衔规划师;片区已进入建设为主的阶段、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基本稳定、需要总设计师重点对建筑单体设计进行把控的可以选聘领衔建筑师。

第七条 技术团队成员根据其所服务的重点地区发展需求,由规划、建筑、结构、土地、景观、生态、交通、市政、新基建、海洋、产业、经济、运营、智慧城市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技术水平应为行业领先,熟悉地方规划建设条件,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本地化服务。在服务期内技术团队应在深圳设置驻点并保持良好诚信记录。

第八条 总设计师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产生,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 总设计师服务周期一般为3年。领衔设计师在服务周期内原则上由同一人担任。

第十条 总设计师要全面掌握并深入了解重点地区的情况和发展需求,强化服务公共利益的角色定位,发挥对重点片区的发展引领和品质管控作用,聚焦公共空间(如街道、广场、公园、街头绿地)、公共系统(如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地上地下立体衔接)、公共界面(如第六立面、特色风貌塑造、建筑外立面材质和色彩)等,围绕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提供全专业、全要素、全过程长期伴随式技术咨询服务,优化提升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等,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主要工作可包含:

(一)谋划对区域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项目和事项,提升重点地区发展能级;

(二)围绕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如在相关规划及政策编制、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等环节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查,组织技术协调;

(三)根据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实际需要,开展相关深化研究专题;

(四)作为技术牵头方,协助政府部门搭建开放的技术平台,组织开展相关研讨会或工作坊;

(五)参加市委市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区委区政府与所负责重点地区相关的决策会议;

(六)委托方认为需要开展的其他内容。

委托方根据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上述工作内容中选择需要总设计师团队开展的工作,并合理设置工作量。与重点地区技术统筹无关的内容原则上不纳入总设计师合同。

第十一条 委托主体应当保障总设计师对重点地区相关重大问题的参与机会,确保总设计师技术意见的独立性,避免对总设计师工作的影响和行政干扰。

第十二条 总设计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咨询意见。总设计师提交书面意见时应签名并加盖印章。委托主体应将咨询成果相关内容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总设计师的咨询意见,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和辖区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总设计师对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等技术方案作出否定性评价的,相关职能部门和辖区政府在行政审批或行政决策时应进一步审慎论证。

第十四条 总设计师应保障对所负责片区的服务力度,同一人员同时期内在深圳不得担任超过两个重点地区的领衔设计师。

领衔设计师应定期组织工作例会,加强对重大技术问题的研讨和协调。

对于总设计师团队的核心技术成果或片区重大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市相关主管部门等的汇报应由领衔设计师汇报。

第十五条 总设计师及所属企业在服务期内不得参与其所负责重点地区内相关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及研究等工作,为其他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六条 委托主体结合重点地区规模、工作内容及服务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咨询费用标底,通过公开招投标结果确定最终咨询费用。

咨询费用标底的确定应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成本综合预算标准》、《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导则》等相关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委托主体与总设计师签订的合同中应具备履约评价、考核及奖惩条款内容。委托主体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总设计师的行为实施监管,并联合主管部门在每个服务年期内对总设计师进行履约评价及考核,主管部门重点围绕规划及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考核。

履约评价及考核不合格的,按约定退出。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建立全市总设计师管理信息系统,对各总设计师项目合同签订及履职全过程加强统筹和监管。

主管部门应做好总设计师工作服务,定期组织总设计师团队进行经验和技术交流,建立总设计师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机制,总设计师可就重大问题及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事项随时向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九条 总设计师的所有咨询行为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承担法律责任,杜绝一切徇私舞弊与不公正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以上内容来自: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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