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如何进行实施管理?《广东省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学术   2024-11-02 23:19   上海  

小编: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广东省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广东省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规范实施建设用地拆旧复垦(以下简称“拆旧复垦”),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助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力支撑“百千万工程”,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XX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拆旧复垦,是指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废弃、闲置、空闲的存量建设用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农用地利用状态的行为。“三旧”改造、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农垦国有农场拆旧复垦等工作涉及用地复垦的,按照各自文件执行。

本办法所称复垦指标,是指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含规模,下同),可用于安排城镇和乡村建设的控制指标。

本办法所称复垦周转指标,是指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额度,预先下达给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下同)用于安排城镇和乡村建设,并用复垦指标归还的控制指标。

第三条 【工作原则】实施拆旧复垦应坚持人民至上,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规划先行,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坚持稳妥有序,坚决防止“大呼隆”、一哄而上;坚持保护优先,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乡村传统风貌和古树名木。

第四条 【工作职责】省自然资源厅在省政府领导下统筹指导全省拆旧复垦工作,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依职能参与和指导。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有关部门统筹负责各县(市、区,下同)拆旧复垦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拆旧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统筹复垦指标使用。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协助做好项目实施,指导复垦土地管护利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施主体】国有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集体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土地所有权人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下实施项目,也可委托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企业等相关单位实施项目。

第六条【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编制拆旧复垦实施方案,并与当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相衔接。实施方案应包括规划设计、管护利用、权属调整、安置方式、指标使用、投资和收益等关键内容。

第七条【选址要求】拆旧复垦区选址应确保权属清晰无争议,原则上要与周边农用地相连。单个地块应形态规则且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复垦为耕地的,单个地块或与其周边相邻耕地地块连片面积不得小于50亩;不得以“开天窗”形式在拆旧复垦区保留建设用地。涉及村庄内空闲土地拆旧复垦的,独立图斑细化调查认定的建设用地占拆旧复垦区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安置区选址应遵循布局优化、相对集中、连片发展的要求,合理避让优质耕地。

第八条 【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拆旧复垦区范围:

(一)列入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

(二)已有明确复垦义务人的土地,以及依法应当复垦复绿的违法用地;

(三)具有保护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等建(构)筑物和具有传统文化景观价值的建(构)物,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内用地;

(四)不动产权利依法受到限制或权属有争议的土地;

(五)其他不宜开展拆旧复垦的情形。

第九条【报批程序】集体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图件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多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可结合实际将多个拆旧地块作为一个整体,打包审批、统筹实施。国有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及图件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拆旧复垦地块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将实施方案报送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域内使用复垦指标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征求地级以上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意见,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逐级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发批复文件。

涉及跨县域流转复垦指标的项目,按国家政策规定,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增减挂钩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按照前款要求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批次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发批复文件。

实施方案批准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实施方案批准情况进行公告。实施方案批准后两年内仍未启动实施的,有关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条 【安置方式】涉及拆除群众住房的,要确保先安置、再拆旧。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地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推进安置工作,也可因地制宜制定拆旧复垦安置标准。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落实“一户一宅”要求前提下,鼓励采取货币安置、宅基地置换、村民公寓集中安置、房券安置等多种方式推进安置。

第十一条【安置区审批】安置区纳入实施方案整体批准,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安置区所使用的复垦周转指标应在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年内通过拆旧复垦归还完毕。

第十二条 【方案变更】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因不可预见的情形需要进行变更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变更文件,办理批准手续。涉及实施范围超出原批准范围的,应按程序报原方案批准单位同意,其他变更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逐级备案。 

第十三条 【验收标准】复垦后形成的农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等相关规定要求,其中复垦为耕地的,还应当符合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要求。在耕地集中整治区内通过拆旧复垦形成的补充耕地,符合要求的,应按程序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

第十四条【验收程序】拆旧复垦区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初步验收,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验收批复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省级抽查】省自然资源厅对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开展抽查,同一县项目通过率较低的,同一项目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暂停所在县所有项目备案权限及交易等措施,直至彻底整改到位后并经省级核验。抽查通过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核定复垦指标。

第十六条 【管护要求】拆旧复垦区竣工验收通过后,集体土地复垦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优先用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或因地制宜打造农村“四小园”;国有土地复垦的,由具有相应管理权的政府或部门负责管护。项目区内应树立明显的标识牌和界桩,管护期限为从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起3年(复垦为耕地的为6年),管护期限届满后,按照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日常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加强复垦土地后期管护的指导和监督,按规定办理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指导办理不动产相关登记,结合土地卫片执法等工作定期巡查复垦土地,对非法占用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十七条【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风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将有历史价值或其他可重复利用价值的材料充分用于乡村建设,废弃材料应当按照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处置。实施过程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或地下文物的,应做好保护工作,及时向属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探索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实施拆旧复垦促进生产、生态、生活布局优化和生态要素保护、生态功能提升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规定或约定给予实施主体一定的生态保护补偿。实施主体可以生态保护补偿收入作为抵质押物和还款来源向金融机构融资,或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第十九条【信息报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拆旧复垦项目的立项、施工、验收、管护等阶段信息填报至广东省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系统备案,并按自然资源部要求及时报备。

第三章  复垦指标的使用与流转

第二十条 【指标使用】复垦指标中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功能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功能可以整体使用,也可以分离使用。使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功能的,参照农用地转用程序办理,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使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功能的,在确保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和扩展倍数不扩大的前提下,通过编制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落实方案合理布局城镇和乡村建设用地,逐级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程序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库,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和执法督察依据。复垦指标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

第二十一条【指标流转】复垦指标原则上用于所在县的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国家规定可以跨县域流转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地区,以及列入省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的拆旧复垦项目,形成的复垦指标在优先满足县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村发展用地需求后确有节余的,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方式跨县域流转,有关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作为购买和出售主体,具体工作可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对口帮扶地区符合规定的,可协商调剂复垦指标。复垦指标成交后不得再转让。

拆旧复垦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需要交易的,按照《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粤自然资规字〔2022〕3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交易价格和方式】复垦指标最低保护价为**万元/亩,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复垦指标最低保护价。除对口帮扶地区协商调剂外,复垦指标交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取价高者成交。复垦指标成交价高于最低保护价部分的收入,由省财政厅定期发文通知上解,在当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时办理,由省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乡村振兴,最低保护价部分的收入由购买方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出售方。

第二十三条 【收益使用】出售复垦指标所得收益,扣除拆旧复垦、安置等成本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生态保护补偿。涉及拆除村民住宅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村民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安置和获得其他收益形成的综合收益,不低于以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计算复垦指标净收益的75%。

第二十四条 【复垦指标双挂钩】在珠三角地区9个地级以上市(不含惠东、龙门、台山、开平、恩平、广宁、德庆、封开、怀集等地)范围内出让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不含“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下同),以及未按期完成整治的历史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应当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整治形成的复垦指标挂钩。

上述地区应当结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明确市本级和各县购买复垦指标的需求和计划,足额储备复垦指标。复垦指标市场供应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省自然资源厅可根据下达复垦周转指标,由相关地区在一年内通过购买复垦指标进行归还。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实施拆旧复垦形成的复垦指标不能用于前款所称经营性用地出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违规处置】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在拆旧复垦、指标交易和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背权利人意愿强制拆旧复垦的;

(二)侵占权利人合法收益的;

(三)拆旧复垦中弄虚作假,骗取收益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部门违规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交易行为违规处置】复垦指标出售主体有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进行交易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一年内不得参加复垦指标交易活动;复垦指标购买主体无正当理由不缴纳购买费用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省自然资源厅暂停其复垦指标和复垦周转指标挂钩出让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占用复垦土地处置】各类非农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复垦土地。单独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应通过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违法占用复垦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逾期不归还复垦周转指标处置】逾期未归还复垦周转指标的县,所使用的周转指标从下达当地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扣除,并由省自然资源厅对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存量项目处置】2018年以来各地尚未完成的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来自: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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