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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5年1月3日
1月3日,因在浙商中拓2023年年报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中存在执业违规行为,浙江证监局对大华及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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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在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中,大华及执业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问题:预付款项借贷方查验未附发票、结算单、银行回单等支持性附件,未将发生额与合同一一核对,预付款项发生额及余额查验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公司对某一交易对方的应收债权转让后又转回,并自债权转回日起重新计算账龄,你们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分析账龄计算的合理性。 银行函证中若干份询证函中信用证相关信息发函与回函不符,E信通业务回函错误,你们未进行回函差异分析。 期货保证金入金申请的内控测试底稿显示“付款申请未经审批”,且未附查验附件,你们解释为审计底稿笔误,但多轮复核均未发现。 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期初期末余额为零的供应商、客户,你们未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明细表中列示,审计底稿的明细表记录不完整、不准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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