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关于乌鲁木齐新联天茂农畜产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昌融达利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两案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政务   2024-12-25 23:13   新疆  


新市区人民法院


公告



乌鲁木齐新联天茂农畜产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昌融达利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两案,我院已受理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破产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乌鲁木齐新联天茂农畜产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DU6N6U, 法定代表人乔昌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绍兴中街3400号地窝堡空港物流中心(一期)1幢-101室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新疆中山国际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1%,乔昌峰持股比例49%。
(二)乌鲁木齐昌融达利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552431124U,法定代表人乔昌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城北大道3707号办公区1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资本壹亿元整,其中,新疆中山国际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81%,乔昌峰持股比例19%。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已入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且属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一级机构管理人、在乌鲁木齐市辖区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的律师事务所;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同一家机构仅能以一个管理人团队名义申报。申报时确定的管理人团队主要人员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发生变更;
(四)申报机构近五年内具有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经验;
(五)申报机构具有稳定的管理人业务团队,无分立、重大诉讼等可能导致管理人团队成员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三、申报材料内容
(一)申报机构应在报名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以确认报名参加竞争。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执业保险、金额及险种、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情况等;
2.针对本次案件,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该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并说明其办理破产清算及重整案件的相关执业经历和化解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须提供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的规模,并附其姓名、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业绩,并说明团队人员办理破产清算及重整案件的相关执业经历和化解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须提供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如担任案件管理人,拟开展工作的主要思路和方案,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解决方案等;
5.针对本次案件参与竞争的优势;
6.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本院及辖区法院其他破产案件的名称、审理法院、办理进度等。
(二)参加竞争的中介机构应就以下事项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须确保报名材料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取消其本次参与指定管理人的资格,并暂停其在三年内担任本院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资格;
2.履职中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的承诺; 
3.参与本次竞争的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申报时提报的负责人、核心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需常驻企业,且未经许可不得更换;
4.如实向本院说明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况;
5.报名机构及派出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四、参与方式
申报机构自行编制两案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密封后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交至本院指定的联系人处。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1日18时。
五、选任方式
本院成立评审组,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汇报方式(两案均需汇报),针对两案结合申报材料对申报机构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方案等方面进行一并评价,由本院评审组审查评分,得分前四名参与摇号,最终确定两名破产管理人和两名备选破产管理人,已被选中的破产管理人不再参与另一破产案件的摇号。竞争性选任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申报机构被本院选定为管理人后,如无法继续完成原定工作的,则由备选管理人接替。参与竞争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后,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处理。
本破产管理人选任办法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评审组负责解释。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楠 
电  话:0991-3816451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675号新市区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新市区人民法院

微信号:wlmqxsqrm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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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民事审判二庭 马楠-


排   版:孟   蕾
校   稿:任柏宇
审   稿:王雅楠   郭   荣
审   核:程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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