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私自改地暖影响邻居,法院如何裁决?

政务   2024-12-24 12:25   新疆  


当邻居将原暖气片的供热设施更换成了地暖,导致自家暖气不热时,能否要求对方拆除地暖?

案情回顾

李先生与王先生是门对门的邻居。李先生是101室,王先生是102室。李先生系新近购入101室的业主,其购买房屋后进行了装修改造,将原暖气片的供热设施更换成了地暖。更换地暖前没有与王先生协商。之后,王先生家的温度骤然下降。双方协商无果,王先生遂将李先生诉至新市区人民法院。

王先生主张,依据《乌鲁木齐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用热户不得擅自在城市热力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或者放水装置,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拆除地暖、恢复原状并赔偿热费的损失。李先生则认为自己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地板及洗暖设施属于其专有部分,其有权自由处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采用单管循环的集中供热,进水在101室、回水在102室,同时经两次实测,101室的温度要比102室高3度左右。李先生将暖气片改成地暖确实对王先生的用热产生了不利影响。经询问热力公司及相关部门,李先生可将现单管循环式用热改成分户式用热。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不能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101室、102室是单管循环用热,李先生与王先生具有相邻用热关系。李先生虽然有权在其专有部分进行处分,但不能影响王先生的用热,其将暖气片改成地暖确实对王先生的用热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如果李先生不在合理期限内将单管循环式用热改成分户式用热、解除双方的相邻用热关系,应当拆除地暖、恢复原状。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并经第三人热力公司同意,李先生与王先生达成调解协议,李先生于2025年8月1日之前对101室的单管循环用热设施完成分户改造,逾期则需拆除地暖供热设施、恢复原状;赔偿王先生热费损失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必要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解决的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行使权利发生的冲突的问题。本案中,李先生购入101室后当然有权在其专有部分改造供热设施,同样,王先生基于其对102室的所有权具有按国家标准接受用热服务的权利,当李先生和王先生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就需要用相邻关系制度解决矛盾。民法典在第二百八十八条至二百九十六条对相邻关系制度进行了规定,总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生产生活和公平合理。也就是说,不动产权利人对毗邻权利人有利于生产生活的权利行使行为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但是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具体到本案,因为101室与102室是单管循环,即便李先生不对地暖进行改造,而只是更换了老旧的暖气片,也可能影响王先生家的温度,但因为李先生的行为没有超过合理的限度,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没有义务拆除。而如果李先生直接将暖气片改成了地暖,严重影响王先生的用热,在无法将其房屋改造成分户用热的情况下,依照相邻关系的规定,则应当拆除原用热设施,恢复原状。


END



-来   源:民事审判二庭 李庄博-


新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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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版:孟   蕾
校   稿:任柏宇
审   稿:王雅楠    郭荣
审   核:程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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