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红先
审校:杨婷婷
引言
在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活动中,“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是两个核心的概念,它们对于理解公司的控制权结构、决策过程以及股东之间的互动关系至关重要。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概念规范及应用的剖析,探讨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一、关于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共同控制的相关规定
IPO全面注册制下,不同上市板块对于公司控制权归属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大体上保持一致,共同实际控制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态,也应符合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法律法规 | 相关规定 |
《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项 |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第八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14号)“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定期安排的理解与适用” | (一)基本要求 实际控制人是指拥有公司控制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公司的股权及控制结构,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控制权或者股权及控制结构可能存在的不稳定性及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的潜在影响和风险。 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通过核查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当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发行条件或者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 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 2、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但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百分之三十,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 ······ (二)共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并对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作出安排。该情况在最近三十六个月(主板)或者二十四个月(科创板、创业板)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4、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法定或者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者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主张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但无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等合理理由的,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以上或者虽未达到百分之五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4]51号) | 4.5.5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相关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定、表决权安排等情况,客观、审慎、真实地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15.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七)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4]52号) | 4.1.6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客观、审慎地认定控制权归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一)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 (四)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共同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15.1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十三)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339号) | 4.5.6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相关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董事的提名任免、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定等情况,真实、客观、审慎地认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5.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五)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340号) | 4.3.4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客观、审慎地认定控制权归属。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共同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13.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七)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八)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修订)(北证公告[2024]22号) | 12.1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具体含义或计算方法如下: (九)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十一)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上述规定对公司控制权归属或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均以支配和控制为核心判断原则,其中,《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对共同实际控制人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
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原则就是尊重公司的事实情况,根据以上规定,可能被认定为共同控制的情形主要如下:(1)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明确共同控制;(2)基于法定(推定)情形形成共同控制,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3)其他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认定为共同控制。
(二)关于一致行动的相关规定
关于一致行动的概念,《公司法》《证券法》并无相关规定,主要散见在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中,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法律法规 | 相关规定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八十三条 |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 4.5.5 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相关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 4.1.6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共同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 4.5.6 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相关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 4.3.4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共同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修订) | 2.4.9 本节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一致行动的主要功能系扩大表决权的数量,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认定构成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主要有两种情形,(1)法定(推定)情形下构成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2)相关主体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同时,对于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公司的,交易所明确要求,一致行动协议应明确控制安排(如争议解决机制等),以避免发生重大变更或产生意见分歧时公司治理陷入僵局。
二、关于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的实践认定
在IPO项目中,关于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的审核问询较为常见,笔者通过检索并选取典型案例,结合相关规则,对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的联系与区别进行辨析。
(一)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的联系
1. 形成一致行动明确或加强共同控制地位
在以下案例中,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来明确或巩固其控制地位,形成共同控制,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 | 一致行动安排与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 | 一致行动安排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
XL时代(301613,2024年7月9日注册) | 【问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 【回复】 何Feng为发行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其直接持有发行人3,231.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4.92%,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何Shu(何Feng之女)为发行人董事,其持有润峰铝39.1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何Shu通过润峰铝间接控制发行人601.00万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发行人总股本的8.36%;何Feng与何Shu合计控制发行人3,832.00万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3.28%,何Feng、何Shu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决策过程、推选董事人选过程中均能产生重大影响。 为进一步巩固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Feng、何Shu于2022年11月12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确认自2019年1月1日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日,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场合行使权利时实际均保持了一致行动。并约定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日至何Feng、何Shu均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再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且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之日止,双方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须事先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实施一致行动。 | 双方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须事先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实施一致行动。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应尽量协商一致,否则以何Feng的意见为准。 |
GK天成(301571,2024年5月30日注册) | 【问询】 结合KY科技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在发行人日常经营中的作用及参与管理决策情况、报告期内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情况,对照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9的相关要求,说明未认定KY科技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KY科技后续是否存在通过增持等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风险。 【回复】 1、未认定KY科技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 (1)KY科技持股比例始终低于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持股比例及控制的表决权比例。 (2)KY科技所持发行人股权系受赠与取得,KY科技为财务投资人,未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3)KY科技报告期内未提名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4)KY科技已出具书面说明认可罗YD、吴MX共同实际控制人地位。 2、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KY科技和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均已出具《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增持等方式取得发行人控制权的风险 |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第4条,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吴MX、科创TC和晟大FL或其委派的董事(如有)保证在参加国科TC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将表决权无条件委托给罗YD或罗YD委派的董事。 一致行动方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意见分歧时以罗YD或罗YD委派的董事的意见为准且《一致行动协议》已通过表决权委托机制确保一致行动方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实现一致行动。 |
武汉GD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8月23日注册) | 【问询】 说明向AG等四人在创业过程中职务、分工的变动情况,形成当前控制权架构的主要背景,充分分析当前控制权架构的稳定性。 【回复】 (一)一致行动协议方面 向AG等四人于2015年9月28日签署了《股东一致行动协议》······ 向AG等四人于2022年11月2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本协议的有效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三十六个月时止,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解除通知的,有效期自动延续三十六个月。 上述关于向AG等四人控制权安排的协议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并对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作出了安排,一致行动安排稳定、可持续。 (二)股东(大)会方面 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向AG等四人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发行人的股权/股份比例在70%以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且相对分散、合计持股比例与向AG等四人控制的股权比例存在差距,向AG等四人依其持有的股权/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且四人在股东(大)会中的表决均保持一致。 (三)董事会方面 ······ (四)日常经营管理方面 ······ (五)发行人及其股东确认方面 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已书面确认向AG等四人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 | 前述需经四人协商一致决定事项,如事先协商过程中四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持相同意见的持股比例多的一方/多方的意见为准。 |
ZY科技(301208,2022年3月29日注册) | 【问询】 结合历次一致行动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协议期限、纠纷及争议解决机制等的变化情况及异同等,补充披露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 【回复】 最近两年,徐XF、邵F、田CK和李DP单一持股比例一直高于发行人其他股东,且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一直超过50%,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具有重大影响。 最近两年,徐XF、邵F、田CK和李DP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见均一致,具有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此外,为确保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徐XF、邵F、田CK和李DP于2017年签署了《经重述的关于共同控制北京ZY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协议书》······最近两年及未来可预期期限内,徐XF、邵F、田CK和李DP共同对发行人股东大会施加重大影响。 最近两年,徐XF、邵F、田CK和李DP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并拥有发行人董事会过半数席位;最近两年,四方均亲自出席发行人董事会,并在发行人董事会决策中均保持一致意见。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会在审议聘用高级管理人员前,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均由四方事先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其中出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一方提名并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据此,徐XF、邵F、田CK和李DP四方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及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 | 《现行一致行动协议》:就某一事项各方经充分沟通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各方中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准 《现行补充协议》:如各方无法形成多数成员的意见,则以出任董事长的一方意见为准(如董事长职位出现空缺或董事长未由各方担任,则以各方之中最近出任董事长的一方意见为准) |
HR健康(301408,2022年10月9日注册) | 【问询】 补充披露SF投资、FMY投资、KF投资、何J乐、何J伦间是否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各方出现纠纷或不一致时的处理模式,如何有效保证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回复】 何J乐、何J伦均持有公司股权,SF投资、FMY投资、KF投资、时达投资由何J乐控制,何J乐、何J伦二人合计控制发行人73.78%股份的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何J乐、何J伦二人分别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兼副总经理,分管公司不同业务板块,在发行人业务开展及日常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具有重大影响,二人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重大决策的作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和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均起到重大决定性作用,具备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在何J乐、何J伦的共同控制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正常规范运作。何J乐、何J伦系法定一致行动关系,在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过程中,何J乐、何J伦、SF投资、FMY投资、KF投资、时达投资均保持一致意见,何J乐、何J伦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最近两年且在本次发行后可预期期限保持稳定。因此,在首次申报前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下,将何J乐、何J伦认定共同控制的依据充分,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为进一步明确共同实际控制人何J乐、何J伦在意见分歧时的处理机制等事项,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持续,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一致性,提高决策效率,何J乐、何J伦经协商一致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安排已经明确了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该等纠纷解决机制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 | 关于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与代理、终端集采业务相关事项应以何J乐的意见为准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关于公司零售业务相关事项应以何J伦的意见为准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除上述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或何J乐、何J伦职责均有覆盖的重大决策事项,应以何J乐的意见为准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
BL技术(603325,2023年11月9日注册) | 【问询】 结合2007年11月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前后实际控制权认定情况,说明认定张LL、彭YH、林K、刘CL、陈J、梁Q等六人共同控制的格局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相关规定。 【回复】 张LL与彭YH、林K、刘CL、陈J和梁Q基于历史的决策习惯、共同创业经历、多年的同事关系、受让股权来源及自身意愿形成了对公司重大事务共同决策圈,多年以来共同对公司重大事务进行商议协调,形成6名股东控制架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其余股东未提出异议。 2007年11月,自设立董事会以来,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未曾出现决策僵局,6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并未利用实际控制权干扰董事会正常运行,未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张LL、彭YH、林K、刘CL、陈J、梁Q等6人在2007年第二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通过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实际控制BL有限,但未签署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2020年4月19日,张LL、彭YH、林K、刘CL、陈J、梁Q6人与林K的弟弟林H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对共同控制予以明确和加强······ ······张LL、彭YH、刘CL、陈J、梁Q组成的核心管理团队能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BS股份始终将对公司的投资认定为一项财务性投资,并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张LL等自然人,不存在控制或共同控制公司的意愿。 | 决策方应就相关事项拟采取的行动进行内部表决,并以获得所有决策方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的意见作为一致意见。 若经表决未产生获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的意见,则视为决策方就相关事项达成“反对”的一致意见。 |
在以上一致行动人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案例中,针对一致行动安排发生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机制,主要有以下情形:
(1)以一方意见为准;
(2)以持股数多的一方意见为准;
(3)以人数多的一方意见为准;
(4)区分不同事项约定以某一方意见为准;
(5)其他特殊约定(如以出任董事长的一方意见为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视为投反对票等)。
因此,在IPO过程中,关于一致行动的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并没有统一的严格要求,关键在于,当签署各方出现争议时,该机制应能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避免造成公司决策上的僵局。
此外,“以一方意见为准”的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已经成为多数拟上市公司在约定一致行动协议时的选择,但是不无疑问的是,如意见产生分歧后,直接以一方意见为准,是否可以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笔者认为,共同实际控制的内核应为共同意志的确定,如意见分歧解决机制无法体现共同意志,仅仅以一方意见为准,则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往往实际由实际控制人单独控制,一致行动人无法共同决定公司经营,因此,将一致行动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及准确性存在一定的挑战。
2. 锁定期安排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因此,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期安排一致。
3. 减持要求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因此,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要求一致。
(二)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的区别
1. 形成一致行动不一定被认定为共同控制
在以下案例中,法定或者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 | 一致行动安排与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 | 一致行动安排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
LJYE(301592,2024年7月23日注册) | 【问询】 蒋CL为蒋JD的一致行动人等因素,说明未将两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回复】 蒋JD与蒋CL系父子关系,蒋CL直接持有发行人700万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13.33%,在公司市场部任职。2021年8月5日,蒋JD与蒋CL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蒋CL同意作为蒋JD的一致行动人。 蒋CL作为蒋JD一致行动人,未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如下: 1、蒋CL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管理角色不同 蒋CL在公司市场部任职,工作内容侧重于市场开拓和项目运营,并非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蒋CL没有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无法决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等决策事项。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蒋JD目前可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份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具有重大影响,无需通过与蒋CL达成任何协议、任何其他安排的方式扩大其本人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力。 3、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的比对情况 ······ 虽然蒋JD与蒋CL构成上述规则项下的法定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关系,但蒋CL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且《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蒋CL应跟随蒋JD的表决情况作出表决,因此,蒋CL没有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无法决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等决策事项,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方面,不存在蒋JD与蒋CL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蒋JD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不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形 蒋CL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已经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不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形。 | 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乙方应对甲方所提出或者同意的议案投赞成票,不得拒绝出席,也不得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对甲方所反对或弃权的议案,乙方应同样投反对或弃权票,而且不得拒绝出席,也不得投赞成票。乙方在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应首先征求甲方意见,若甲方赞同的,乙方可以提出该股东大会议案;若甲方不赞同的,乙方应停止提出该议案,并与甲方协商、沟通。 在公司召开董事会时,乙方如担任了公司董事职务的,均应与甲方积极沟通、协商,并行使表决权。 |
XL时代(301613,2024年7月9日注册) | 【问询】 结合胡GP(实控人何Feng配偶)参与发行人经理层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及起到的具体作用,说明未将胡GP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 【回复】 鉴于:(1)胡GP与何Feng系夫妻关系,与何Shu系母女关系;(2)胡GP未就其与何Feng、何Shu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提供相反证据;(3)胡GP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与何Feng、何Shu系一致行动关系;(4)报告期内,胡GP与何Feng、何Shu就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一致。因此,参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胡GP与何Feng、何Shu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鉴于:(1)何Feng与何Shu合计控制发行人3,832.00万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3.28%。同时,何Feng担任董事长、何Shu担任董事。公司9名董事席位中,3名为独立董事,6名非独立董事中2名由何Feng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实际控制人担任及提名的董事占非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因此,何Feng、何Shu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2)胡GP仅持有发行人164.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28%,持股比例较低,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影响较低。报告期内,胡GP未担任发行人董事,无法影响发行人董事会的决议,亦未在发行人处担任其他任何职务,不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3)报告期内,胡GP与何Feng、何Shu就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一致,实质上与何Feng、何Shu不存在争议纠纷;(4)胡GP已出具《确认函》······ | 胡GP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在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期间,在公司股东大会等场合行使权利时与何Feng、何Shu均保持一致意见。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则以何Feng意见为准。 |
QD环保(688501,2021年6月16日注册) | 【问询】 未将刘YH、张LH、朱JL、姜Y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5问的规定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合理。 【回复】 根据王Y与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实际运作情况,王Y能够对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形成控制······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在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上,一致行动人需与王Y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其存在不同的意见,也需要按照王Y的意思进行表决,因此无法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有效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刘YH、张LH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但不具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最终审批权;朱JL为公司普通员工,姜Y不在公司任职,二人均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 在公司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中涉及召集权、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及其他工作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需要与王Y保持一致,并以王Y的意思表示为准采取一致行动,做出与王Y相同的意思表示。 |
总结而言,在一致行动人未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案例中,针对一致行动安排发生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机制,主要为以实际控制人意见为准。
2. 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的作用与认定
共同实际控制人能够支配公司行为,但一致行动人不一定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共同控制强调的是多个主体共同拥有对公司决策的实质性影响力,且多个主体为一个控制集体;而一致行动则更多地关注在特定情况下,如股东会表决时,多个主体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表现出的协同行为,多个主体不一定为一个集体。
在实践中,共同控制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股权结构、治理机制以及实际影响力等多个因素,而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则侧重于是否存在协同扩大表决权的行为或事实。
3. 一定期限内变动限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2024修订)》1-9规定,《上市规则》(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4条第六项规定发行人不得存在对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应满足以下要求:······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现行规则,如未将一致行动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申报前一定期限内不能变更的限制。
4. 同业竞争、重大违法等事项
相较于其他股东,证监会、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明确更多的监管要求,如不得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但是,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是否需核查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审核实践中,如未将一致行动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审核机构可能会质疑发行人是否为缩小实际控制人范围,以规避发行条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因此,在相关的IPO案例中,也会对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重大违法事项进行核查,以打消监管顾虑。
上市公司 | 事项 |
哈尔滨SZR智能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6月25日提交注册) | 【问询】 未认定闫ZY、王WD、董W、崔L、王JG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回复】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如下:······ 上述公司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另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ZJ及其一致行动人闫ZY、王WD、董W、崔L和王JG均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QD环保(688501,2021年6月16日注册) | 【问询】 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 【回复】 刘YH、张LH、朱JL、姜Y及其关联方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报告期内亦未与发行人产生关联交易,上述一致行动人均签署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规范、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H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3月30日已问询) | 【问询】 未将林张YZ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 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
三、结语
通过对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的分析,虽然两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交集,但在法律界定和实际应用中仍有一定区别。共同控制强调多个主体对公司决策的实质性影响,而一致行动则更关注股东在特定情况下的协同行为,且实际控制人与一致行动人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有所区分。理解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更好地进行公司治理,并确保资本市场参与者在操作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规范。
单红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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