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国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共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即农历除夕、5月2日,增加后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二是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服务消费和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发挥文化赋能、旅游带动作用,深化“文旅+百业”、“百业+文旅”,提升产品供给能力,丰富消费业态和场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幸福感,着力把文化旅游业培育成为支柱产业,提出六大措施。
《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全文:
《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体育健身行业健康发展,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于1月13日制定印发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详情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施行
能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但长期以来我国能源领域缺少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亟需填补这一立法空白。制定能源法,对于进一步夯实能源行业法治根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能源法共9章80条,对能源规划作出专章规定,对能源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以高质量能源供给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目的,强化法律制度保障,全方位提升能源供给效能,坚决守住民生用能底线,不断提升人民用能获得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全文: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施行
原反洗钱法施行于2007年,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完善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7章65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完善反洗钱的定义;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进一步细化反洗钱义务规定;完善反洗钱调查制度;完善反洗钱国际合作相关规定;完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施行
2024年4月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学位法共7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旨在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学位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全文:
1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商品关税税率税目
为充分发挥关税宏观调控作用,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扎实稳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相关规定,2025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调整。
为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2025年对24个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于34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为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发展,实现互利共赢,2025年继续给予43个与我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全文: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施行
为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9章64条,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总体要求、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重要数据安全制度、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相关制度规定予以细化、补充、完善。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存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调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对2024年5月18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5年1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施行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别于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等传统的社会救助对象,其家庭成员一般拥有一定收入,但因在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方面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实际困难。为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民政部制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围绕“谁认定、认定谁”等关键问题,从责任主体、资格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当中提及,各地应当根据实际,科学合理设定家庭财产状况和刚性支出总额占比条件。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可以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或者适当放宽。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全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全文: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支持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兜牢失业保障底线。《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政策对象、支付标准、经办模式等作了具体规定。按照“先缴后补”模式落实政策,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同时要求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施行
为贯彻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满足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驾驶出行需求,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调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和准驾年龄上限规定,二是明确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申请延长驾车时间规定。
原文内容见:
修订后的《烈士褒扬条例》施行
原烈士褒扬条例施行于2011年,2019年进行第一和第二次修订,2024年进行第三次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在烈士评定条件和程序、抚恤优待和服务保障、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保障烈士遗属合法权益,宣传烈士事迹和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烈士褒扬条例》全文: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实施
2024年度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当中,有91种药品新增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药品总数增至3159种,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91种药品中,有89种以谈判/竞价方式纳入,2种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直接纳入,同时有43种临床已被替代或长期未生产供应的药品被调出。叠加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因素,预计2025年将为患者减负超500亿元。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全文:
1月1日起我国调整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百日咳等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调整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免疫程序。
现行免疫程序为:3月龄、4月龄、5月龄、18月龄各接种1剂次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和6周岁接种1剂次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调整后为:2月龄、4月龄、6月龄、18月龄、6周岁各接种1剂次百白破疫苗。
《关于国家免疫规划百白破疫苗和白破疫苗免疫程序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全文:
《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全文: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增加对评标专家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电子化评标技能、年龄条件等方面基本要求,明确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明确组建评标专家库应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强化终身追责,明确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施行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发挥专业计量站技术支撑作用,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全文:
上 海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施行
为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品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旨在进一步明晰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相关主体责任,完善激励保障措施,为提升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能级、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在建设立项、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环节上进一步夯实相关主体责任,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的总体要求。此外完善了相关激励保障措施,明确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对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在容积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面予以激励。
《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施行
为强化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监管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管理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按生态环境信用状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措施。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管委会每年定期评价排污单位和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生态环境信用情况。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管委会将探索建立“长三角”生态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地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法依规配合相关部门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财政补助、评优评先、绿色信贷、环保责任险等工作中的应用。
《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全文: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施行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书香社会建设,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施行
为规范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持续精简优化政务服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本企业适用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其备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属于此备案范围。
《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全文:
1月1日起我市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2号)要求,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2025年1月1日起本市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涉及医疗服务包括糖类抗原测定、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等。
原文内容见: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施行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2029年12月31日止。
《细则》共4章36条,分为总则、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经营质量管理、监督管理。本细则由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本市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修订后的《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市科委修订了《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管理办法》的修订思路主要围绕科技信用信息的“征”“用”“管”“修”四个关键环节开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分为六章二十四条,明确了上海市科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类机构的职责,重点调整补充了科研失信信息来源及分类、失信行为等级分类等方面的内容,完善了信息查询和修复的流程机制,进一步优化了办法内容和管理要求。
《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文:
《上海市成人语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成人语言类培训机构管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成人语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成人语言类培训机构,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并办理相应手续。
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机构的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提升个人外国语言能力为目标,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实施外国语言类培训等相关培训活动的(相关机构统称“成人语言类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标准。开展自学考试助学、高复班培训的,不适用本标准。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查、审批、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标准。
《上海市成人语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