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了《腺相关病毒载体基因治疗产品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并促进腺相关病毒(AAV)载体基因治疗产品的非临床研究,为该类产品的临床试验和上市提供科学依据。
征求意见稿在概述部分指出,体内基因治疗产品一般选用适当的载体或转染方式将外源基因(或基因编辑工具)导入人体,通过替代、补偿、阻断、修正特定基因以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腺相关病毒(adeno-associated virus,AAV)载体因其理化性质稳定、致病性弱、整合风险低、外源基因表达持久等结构和生物学方面的优势,已成为体内基因治疗领域研究、应用最为广泛的载体之一。
AAV载体基因治疗产品(以下简称为“AAV 载体产品”)的活性成分是AAV载体携带的外源目的基因(或核酸片段),通过给药后在体内发生转录、翻译,获得目的蛋白且目的蛋白在体内长期表达来发挥治疗作用。该类产品的潜在风险分析时需考虑终产品本身、其采用的 AAV 载体、其递送的目的基因等,还需关注体内长期存续和/或表达带来的长期安全性风险。
因此,为规范和指导 AAV 载体产品的非临床研究和评价,在相关非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基础上,基于现阶段对于此类产品的科学认知,制定本指导原则,提出对这类产品非临床研究和评价的要求。随着技术的发展、认知程度的深入和相关研究数据的积累,本指导原则将不断完善和适时更新。
征求意见稿也提示了该文件的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中的 AAV 载体是指基于腺相关病毒的结构和理化特性,经设计和重组改造所形成的用于携带外源目的基因(或核酸片段)的病毒载体。本指导原则为 AAV 载体产品的非临床研究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携带基因编辑工具的 AAV 载体产品,由于其作用机制涉及对人体细胞基因组的编辑操作,属于风险相对较高的产品,而现阶段对此类产品的认知较为有限,因此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此类产品。但是,此类产品的非临床研究可参考借鉴本指导原则的一些研究思路,并需要开展更多的非临床研究,以全面地阐述其风险。
总体考虑部分内容如下:
(一)研究目的
非临床研究是药物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AAV 载体产品非临床研究的主要目的是:(1)对拟定的作用机制进行概念验证,考察有效性潜力,明确其在拟定患者人群中使用的生物学合理性。通常包括:考察其携带的目的基因(或核酸片段)能否进入预期的靶细胞并表达为具有生理学功能的蛋白产物、蛋白产物能否对拟定适应症起到治疗作用等。(2)考察 AAV 载体产品在体内的药代特征,评估其生物分布、存续、脱落特征。(3)根据潜在风险因素,阐明毒性反应特征,预测人体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确定临床监测指标,为制定临床风险控制措施提供参考信息。应通过开展非临床研究,收集用于获益-风险评估的信息,以确定拟开发产品在目标患者人群中预期具有合理的、可接受的获益-风险比,同时为临床试验的设计和风险控制策略的制定以及产品上市提供支持性依据。
(二)基本原则
1.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 AAV 载体产品的生物学复杂性,其非临床研究和评价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综合考虑导入的目的基因特性、AAV 载体生物学特征、研究模型的可行性/可获得性、适应症/目标患者群体、给药途径和给药方案等多种因素。
2. GLP 要求:AAV 载体产品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一般应当在经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机构开展,并遵守 GLP。当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遵守 GLP 时,例如采用非常规动物模型、在概念验证或生物分布试验中整合安全性检测指标、检测某些特殊指标等,应最大限度地按 GLP 原则进行试验,确保试验质量和数据的完整性及可追溯性。
3. 随机、对照、重复试验应遵循随机、对照、重复的原则。
(三)非临床研究的重要关注点
1. 受试物
非临床研究所用受试物应能代表临床拟用样品。应明确受试物质量特性。若后续开发阶段药学方面发生变更,需评估变更带来的影响,必要时开展变更前后样品的非临床桥接研究或开展新的非临床研究。
AAV 载体产品的终产品中,除拟发挥疗效的活性成分外,通常还存在多种相关杂质,如空壳病毒、部分包装病毒、游离衣壳蛋白、游离核酸、DNA 错误包装等。活性成分与相关杂质的含量及比例可能影响 AAV 载体产品发挥药效作用或引起安全性风险的剂量水平,因此,整个非临床和临床开发过程中保持产品特性的一致性对于有效性和安全性至关重要。需要对产品的纯度、生产过程中的杂质进行检测和控制。
当无法采用临床拟用产品进行动物试验而采用携带动物源基因表达构建体的替代 AAV 载体产品开展试验时,该替代产品应与临床拟用产品采用相似的生产工艺,并对可能影响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关键质量参数进行对比研究,以评估替代产品与临床拟用产品的相似性及其对非临床数据预测性的影响。
2. 动物种属/模型选择
应选择相关动物种属/模型进行非临床体内研究。动物种属/模型的选择应该具有科学合理的依据。选择相关动物时需要考虑产品特性和临床拟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1)AAV 载体在动物中的感染敏感性、组织趋向性、转导效率及与人体的相似性;(2)动物对 AAV载体携带的目的基因的转录和/或表达可行性及其表达产物的生物学效应与预期的人体效应的相似性;(3)动物对 AAV载体产品的免疫耐受性;(4)动物的解剖学和病理/生理学特征与拟定适应症人群的相似性;(5)临床拟用给药途径、给药方式的可行性。
由于野生型 AAV 的宿主较为广泛,当实验动物体内存在针对野生型 AAV 的预存抗体时,可能会影响 AAV 载体产品给药后的体内暴露,进而影响对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评价。因此,在动物筛选及分组时需关注预存抗体及其对体内药物暴露的可能影响,尽量选择预存抗体阴性或滴度低的动物用于试验。
采用疾病动物模型开展的研究可以同时提供 AAV 载体产品的药理活性和毒性信息,也可以模拟临床患者的病理生理状态,因此,必要时可考虑采用疾病动物模型进行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考虑使用动物源性替代产品,例如,当来自目的基因的核酸或蛋白质由于生物活性的种属差异而不能在动物中发挥其预期作用时,可以使用来自动物的同源基因构建的替代产品。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替代产品开展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用于识别风险,但是并不适合用于定量风险评估。
对于拟用于儿科人群的 AAV 载体产品,ICH S11 适用范围不包括基因治疗产品,同时指出基因治疗产品可参考该指导原则关于利用现有信息评估安全性的一些思路,但是,由于 AAV 载体产品的特殊性,应充分评估其在儿科人群中的潜在风险。对于首次临床试验拟采用儿科人群(例如适应症仅限于儿科人群),考虑进行幼龄动物毒理学试验。若给药可能对儿科人群发育中的器官系统带来较大的安全性风险时,应进行幼龄动物毒理学试验。
3. 给药方式/途径
非临床研究中的给药方式/途径应能最大程度模拟临床拟用给药方式/途径。如果在动物试验中采用其他的给药方式/途径,应阐明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据。
4. 组织趋向性和体内存续性
不同血清型 AAV 载体的组织趋向性特征存在差异,然而,这种组织趋向性并不意味着该载体不分布至其他组织器官,因此需通过生物分布研究来考察 AAV 载体产品的靶向和脱靶特征及其风险。另外,AAV 载体的组织趋向性也可能存在种属差异,而 AAV 载体产品在动物与人体之间组织趋向性的差异会影响动物试验对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预测价值,因此,谨慎将非临床研究中获得的动物数据直接外推至人。
AAV 载体产品携带的目的基因及其表达产物在靶器官/组织中的长期存续性,是该类产品起效的关键决定因素,而AAV 载体产品及其表达产物在非靶部位的存续则可能带来安全性风险,因此,AAV 载体产品非临床研究时需充分考虑目的基因及其表达产物的存续性。
5. 非临床试验的整合设计
基于 AAV 载体产品的特点、相关动物种属/模型的可获得性,某些非临床试验可整合在其他试验中进行。例如,如果可行且科学合理,在疾病动物模型的药效学试验中伴随考察毒理学指标,将药代动力学试验整合至药效学试验和/或毒理学试验中。整合试验设计有助于阐明药代动力学、药效、毒性的相关性。
转自:新浪财经
原文链接: CDE公开征求意见!规范腺相关病毒载体基因治疗产品非临床研究_新浪财经_新浪网 (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