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备案审查工作定规立矩——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务   2025-01-08 08:35   贵州  

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这些文件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符?是否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一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等明显不适当的问题?这需要经过严格的“体检”——备案审查方能给出答案。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定规立矩,搭建更为完备的制度支撑。

全流程严谨细致无缝衔接

备案审查制度作为人大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程序流程的严谨性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的实效性。《条例》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全流程进行了严谨细致的制度设计。

备案审查第一步是“备案”。《条例》坚持“有件必备”,在第二章专门对应当备案的主体、范围、报备资料、程序等进行了规定;有序扩大备案范围,将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文件纳入备案范围;同时明确报备文件资料范围、数量、电子报备等要求。

在下一步形式审查中,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将检查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是否齐全、格式标准和要求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将被退回并说明理由;因为备案文件不齐全、不符合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备案。

下一关主动审查谁来审?审什么?按照《条例》规定,审查机构先将文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并收集反馈意见;同时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地重大决策部署,针对规范性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进行主动审查。

“有错必纠”是备案审查的终极目标。《条例》要求,审查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严重的立即停止执行该文件或相应条款。制定机关按照意见处理后,审查终止。

“在此之前,我们要和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相互征求意见,也会采取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与制定机关充分沟通。”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处处长胡頔介绍,如果制定机关同意予以修改或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

全过程人民民主多方参与

规范性文件的优劣直接关系相关公民的切身利益,民众对之更为敏感也更有诉求表达愿望;有些文件规范的事务比较专业或与其他业务部门有关联,相关专家或部门更有发言权。《条例》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完善公民审查建议、联合审查、移送审查等制度,让多方主体通过不同方式共同参与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工作中来。

《条例》明确,公民如果认为某项规范性文件存在需要纠正的问题,可以向相应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这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胡頔告诉记者,最近就有两项公民提请审查建议,起因是他们认为自己受到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文件与上位法不符。

在办理过程中,审查机构不仅在法规层面严格审查文件的合法性,还按照《条例》中关于“备案审查衔接联动”的规定主动与相关备案审查机构、其他业务厅局沟通,又深入一线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详细了解文件实施的具体情况,分别从依法行政、比例原则等层面多次论证,充分地开展适当性审查。

“两项审查建议的处理结果最终都得到了公民的高度认可,也让该执法机关心服口服地撤销处罚决定。”胡頔说,下一步将紧盯相关部门对该文件的处理结果,追踪督促问题整改。

不同级别的人大常委会毕竟权属有限,不可能“包打天下”。《条例》进一步健全了各类情况的处理方式:涉及合宪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及时移送审查;对跨行政区域的文件,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建立备案审查协同工作机制开展联动监督,等等。

全方位保障夯实施行基础

备案审查的基础在于“有件必备”、目的在于“有错必纠”,但是有没有可能个别制定机关忘报、漏报甚至不报文件,或者逾期不按照处理意见对相应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如何保障《条例》有力有效地施行?

《条例》要求,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相应的审查机构;并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对制定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适时将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这项年度报告制度确定的时间节点是结合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会时间确定的。我们坚持‘全省一盘棋’,要求各市州及区县要在4月前书面审议到位后给上一级人大提交一份报告,我们也将适时发函督促调度。”胡頔表示,审查备案的“成绩单”也会报送到各级领导手中,全方位地督促各制定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同时,为了督促制定机关落实处理意见,《条例》明确了发函督促、约谈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等处理方式,对于更严重的甚至可以提出“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等建议、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除了用法规制度来保障各机关履职尽责,《条例》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建设全省统一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并为之制定相应的应用、管理制度,为备案审查工作实现数字化、智能化提供科技保障。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建设,数据库建成并上线运行。数据库向上连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做到数据共享;向下延伸到全部乡级以上报备主体;横向与五大系统相关部门数据交互融通,服务公众查询、备案审查、智慧立法、动态清理等多场景应用。

相关数据显示,全省人大、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五大系统各级各部门通过收集汇总、反复甄别,组织多轮专项校核,截至目前数据库共收录文件10264件,确定制定主体2126家;数据库通过打通备案审查信息系统和文件公开发布平台,可以排查出部分制定机关漏报的规范性文件,极大地提高了工作质效。

通过定规立矩、多方参与、强化保障,《条例》的正式施行将进一步提升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规范性文件规范化、透明化、减量化、提质化发展,进一步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人大论坛》2024年第12期
作者: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编辑:甘玥

编校:吕

审核:杨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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