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交警大队女辅警收钱帮人违章消分被判刑了

民生   2024-11-30 10:04   广东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525刑初64号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南萌萌利用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中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为包某(另案处理)在违章车辆消分、查询车辆信息、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包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12935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南萌萌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南萌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视其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南萌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南萌萌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南萌萌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自首,到案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2.被告人从调查阶段开始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3.无前科,系初犯;4.主动缴纳了违法所得,视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南萌萌被聘任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助执法人员,从事交通管理辅助执法工作。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南萌萌利用在交警大队秩序中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为包某(另案处理)在违章车辆消分、查询车辆信息、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包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12935元。

另查明,被告人南萌萌在侦查和调查阶段退赔违法所得共计112935元,现暂存于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涉案账户。2021年11月26日南萌萌被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南萌萌被办案人员电话通知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人社发(2019)455号文件、劳动合同、工资表、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甘肃省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忏悔书、银行业务凭证、调查评估意见,证人包某、李某、柳某、柴某、马某1、马某2、黄某、马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南萌萌的供述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萌萌身为国家机关中辅助执法人员,在从事交通管理辅助执法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南萌萌在案发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视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南萌萌进行了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经调查认为对其可适用社区矫正。根据南萌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程度等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南萌萌具有上述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所提量刑意见与南萌萌的罪责刑不相适应,不予支持。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南萌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交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尚未缴纳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南萌萌交纳的违法所得112935元,予以没收,由暂存机关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苹果13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南萌萌。

交规研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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