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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宋某系婆媳关系,王某的儿子因病去世,并且未留下遗嘱,导致王某与宋某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于是王某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原被告的特殊关系,如按普通案件一样开庭审理、判决,势必会使已经产生隔阂的婆媳感情进一步恶化,遂将此案转至林东司法所进行诉前调解。
收到法院派案后,林东司法所所长付海燕立即对该起纠纷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并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付海燕从法律角度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遗产分配的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双方当事人建立基础的法律认知。同时以感情为突破口,逐步消除隔阂,引导他们换位思考,积极配合遗产分配。最终,双方终于打开心结,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继承纠纷是最常见的家庭矛盾,但是遗产争夺这场“战争”没有赢家。生养之恩不敢忘,继承之事多体谅,不要让亲情因为金钱变了味。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来源:巴林左旗掌上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