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八月十八日 · 清 ·​​​​​《苏州府示谕枫桥米市斛费定额交纳碑》

文摘   历史   2024-08-18 20:24   北京  
2024年8月18日 
星期日
历甲辰年·七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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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

《抚院明文碑》《取木竹行铺当官碑》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二月
原在江苏常熟道前,现存常熟碑刻博物馆

碑高180厘米,宽82.5厘米。碑身中部有裂痕,下部磨泐,左下残缺。碑身有界行,禁碑文字14行,县署官吏、木商、竹行、经承竺题名10行,总计24行。颁示禁碑者为常熟知县高士䴊,立碑事由为“江南苏州府常熟县正堂加三级高为上宪真心为国为民等事”。碑载苏州府援引松江府“近奉宪台严饬,官修官办,不许派及行户,卑府实力奉行,丝毫不扰。远近商民,咸庆更生矣。今恐日久废弛,吁请勒石,以垂永利”的事例,并经两江总督于成龙批示,特要求属县“官吏查照宪行事理,即便立石”,永久遵行。常熟县据此立碑示禁。康熙六年(1667年)七月二十五日立
河北隆尧县碑刻馆

碑高190厘米,宽60厘米,厚20厘米。额横题“抚院明文”4字。碑身13行,行47字。
碑文载巡抚直隶等处地方管辖紫荆等关兼理粮饷督察院右副都御史甘文焜为“永革积弊以除民害事”而下发禁约文示。唐山县知县孙缵勒石。

甘文焜(1632-1674),字炳如,汉军正蓝旗人,沈阳(今属辽宁)人,祖籍江西丰城,石匣副将甘应魁之子。初以官学生授兵部笔帖式,后历任礼部启心郎、大理寺少卿、顺天府府尹等职。康熙六年(1667年)任直隶巡抚。康熙七年(1668年)迁云贵总督。

《苏州府示谕枫桥米市斛费定额交纳碑》


【时间嘉庆十七年(1812)十二月示

【地点】现存苏州文庙

【评述】 

碑文18行,系针对“在楚贩米回苏,在枫镇经行发卖”的相关费用负担而出示禁碑。


碑文载嘉庆十七年(1812)九月,“
乐自新等以建立会馆为名,设立巡船,聚集匪累,无船不索,无货不抽,遂至米无人斛,船不能留,米价腾贵”。巡抚查拿究办后,米市复兴,但斛费征收标准和环节尚存歧义,洞庭会馆司事徐昌期提议“舟人将写船所交之五合交付米客,斛力之八厘俾米客自给”。巡抚指示苏州府妥议碑摹。苏州府查之前已议定“以米折银,每石给斛手银八厘,毋许格外多索,取结通详饬县勒碑遵守”。因地跨楚、苏两地,“米客在楚写船未悉在苏更易章程”。为保障斛手和米商的利益,苏州府提出“移咨楚省一体出示晓谕”,并明确规定:“嗣后在楚写船不得再将斛费交付舟人代给,应听米客自行将银发给斛手,不得从中影射弊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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