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八月二十三日 · 清 ·​​​​​《长元吴三县禁止枣商及牙行使用私秤碑》

文摘   历史   2024-08-23 16:06   北京  
2024年8月23日 
星期五
历甲辰年·七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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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

《抚院明文碑》《取木竹行铺当官碑》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二月
原在江苏常熟道前,现存常熟碑刻博物馆

碑高180厘米,宽82.5厘米。碑身中部有裂痕,下部磨泐,左下残缺。碑身有界行,禁碑文字14行,县署官吏、木商、竹行、经承竺题名10行,总计24行。颁示禁碑者为常熟知县高士䴊,立碑事由为“江南苏州府常熟县正堂加三级高为上宪真心为国为民等事”。碑载苏州府援引松江府“近奉宪台严饬,官修官办,不许派及行户,卑府实力奉行,丝毫不扰。远近商民,咸庆更生矣。今恐日久废弛,吁请勒石,以垂永利”的事例,并经两江总督于成龙批示,特要求属县“官吏查照宪行事理,即便立石”,永久遵行。常熟县据此立碑示禁。康熙六年(1667年)七月二十五日立
河北隆尧县碑刻馆

碑高190厘米,宽60厘米,厚20厘米。额横题“抚院明文”4字。碑身13行,行47字。
碑文载巡抚直隶等处地方管辖紫荆等关兼理粮饷督察院右副都御史甘文焜为“永革积弊以除民害事”而下发禁约文示。唐山县知县孙缵勒石。

甘文焜(1632-1674),字炳如,汉军正蓝旗人,沈阳(今属辽宁)人,祖籍江西丰城,石匣副将甘应魁之子。初以官学生授兵部笔帖式,后历任礼部启心郎、大理寺少卿、顺天府府尹等职。康熙六年(1667年)任直隶巡抚。康熙七年(1668年)迁云贵总督。

《长元吴三县禁止枣商及牙行使用私秤碑》


【时间嘉庆十八年(1813)六月初一日示

【地点】原在江苏苏州胥门外枣市街胥台乡庙(韩蕲王庙),现存苏州文庙。

【评述】 

碑高132厘米,宽66厘米。碑身有数处断裂痕。碑文17行,年款处钤有印章。

碑文载枣商刘永成等词称:商等贩枣投苏,凭枣帖官牙发卖,遵用康熙三十年(1691)蒙宪较定烙印斛砝。近有并无枣帖之杂货等行郭万源等不领官斛,违禁用秤;并有奸牙穆竟成等朦请桃枣行帖,捏诳不用会馆烙斛。经苏州府查办后,江苏布政使司批示:“
行令长元吴三县一体遵照旧章。凡苏城枣帖、牙户概行领用会馆烙斛,公平出入,并由府勒石永禁。”苏州府转行长元吴三县要求一体遵照旧章,刷碑摹送查。元长吴三县据此申明禁令:“凡枣客载货到苏,许有枣帖官牙领用会馆烙印官斛,公平出入,毋许妄用私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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