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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元吴三县禁止枣商及牙行使用私秤碑》
【时间】嘉庆十八年(1813)六月初一日示
【地点】原在江苏苏州胥门外枣市街胥台乡庙(韩蕲王庙),现存苏州文庙。
【评述】
碑高132厘米,宽66厘米。碑身有数处断裂痕。碑文17行,年款处钤有印章。
碑文载枣商刘永成等词称:商等贩枣投苏,凭枣帖官牙发卖,遵用康熙三十年(1691)蒙宪较定烙印斛砝。近有并无枣帖之杂货等行郭万源等不领官斛,违禁用秤;并有奸牙穆竟成等朦请桃枣行帖,捏诳不用会馆烙斛。经苏州府查办后,江苏布政使司批示:“行令长元吴三县一体遵照旧章。凡苏城枣帖、牙户概行领用会馆烙斛,公平出入,并由府勒石永禁。”苏州府转行长元吴三县要求一体遵照旧章,刷碑摹送查。元长吴三县据此申明禁令:“凡枣客载货到苏,许有枣帖官牙领用会馆烙印官斛,公平出入,毋许妄用私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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