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账户实名制管理不到位。公司对部分电话回访中表示账户非本人操作或使用的客户,未采取重新识别身份、分析识别可疑交易及反洗钱管控等措施。二是客户权益保护不到位。公司投诉举报处理流于形式,处理投诉举报的流程与制度不匹配,公司总部未按制度要求对投资者投诉进行统一管理,对分支机构投诉事项掌握不充分。三是人员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员工违规买卖股票监测系统,防范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违规行为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不足。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你怎么看
其实之前也有看到有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参与反洗钱监管的,比如指出制度未报备、身份识别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一般比较简单
(1)制度报备之类的,这都是事实性问题,外规应该也有相应要求
(2)身份识别,也比较简单,因为除了反洗钱有身份识别要求,银证保行业监管要求都有识别客户身份的基本要求,那么行业监管部门来说你身份识别没有做到位,那也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这次说的是未采取重新识别身份、分析识别可疑交易及反洗钱管控等措施。这是之前没有在央妈之外的银证保监管机构看到的,因为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一般来说专业性比较强,另一方面也是单独向监测中心报告的,行业监管部门进来插一脚的事情,这也是头一次。
根据北京证监局引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25条 证券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相关账户的使用情况,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建立监测、核查机制,核实投资者账户使用是否实名、适当性是否匹配、资金划转与交易行为是否正常。
证券公司发现投资者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不适合继续参与相关交易、资金使用与交易行为异常等情况的,或者拒绝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但是,我总觉得,感觉这办法里面的资金监控、异常交易、资金划转与交易行为是否正常,是否就等于我们反洗钱中的“可疑交易监测与报告”工作呢?不知道,心中总有种感觉,这不能画等号。
其实,北京证监局对可疑交易分析的内容出具警示函的依据是否充分,这个小编不知道,只是新鲜,也是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