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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强调的是,退役军官,不属于“一次性退役金”的发放对象。
同时,按照其他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也不在此列。
这里的“其他安置方式”,区分退役的义务兵和退役的军士,主要是:
①退役的义务兵: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
②退役的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
强调一下,“自主就业”,不同于“自主择业”。
“自主就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那些不符合其他安置方式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当然,要是符合逐月或者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义务兵,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决定和影响“一次性退役金”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第一,服役年限。
21条的第二款则对“具体标准”的决定部门、调整的时机和因素,进行了明确。
大概就是说,由几个部门综合考量几种因素,进行调整和确定。
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
关于一次性退役金的增发,以前就是有规定的。
具体为:
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而最新的规定,不仅增加了增发的情形条件,还对部分增发比例进行了调整。
原来最高是15%,现在最高到了25%。
当然,这里得强调一下,
一次性退役金的发放过程,大概如下:
第一,已下达退役命令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离开部队前由部队财务部门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和发放(入账)凭单,士兵本人要进行确认和签收。
第二,回到地方后,退役士兵要到安置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之后持居民身份证、退役后重新落户的居民户口簿、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到安置地任意指定银行网点激活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后,办理取现或转账等业务。
注意,退役金专用卡激活前可查询卡内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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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复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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