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罚款20万元!

文摘   2024-12-10 08:30   湖北  

“我又不是被执行人,找我干什么?”

不是案件被执行人

就可以不履行法院协助执行义务吗?

近日,某建筑公司被鄂州中院

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鄂州中院在执行申请人程某与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某投资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商铺租金收入,但根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该商铺的门面经营权归某建筑公司所有,租金被某建筑公司收取。2023年6月8日,法院向该建筑公司下达法律文书,责令该公司退还租金90.1万元。


某建筑公司不服,认为该公司收取租金并无不当,并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不予退还租金。鄂州中院经审查,依据事实法律,认为应当退还租金,遂驳回该公司的异议请求。该公司仍然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复议,省高院经审查后驳回该公司申请。


其后,某建筑公司仍拒不退还租金90.1万元,该公司负责人也不露面。


为此,鄂州中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向该公司发出《预罚款通知书》,责令该公司5日内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退还租金90.1万元。


《预罚款通知书》作出后,某建筑公司仍未履行协执义务。鉴于此,鄂州中院作决定对某建筑公司罚款20万元。该罚款决定经过省高院复议后维持,目前已经生效。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一方面要承担20万元的罚款;另一方面,对于收取的90.1万元租金仍然应当退还。


法官说法


协助执行义务人,主要指执行标的物的掌管者、持有人、或者有权决定是否给付的单位和个人。


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积极履行法院要求的协助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是形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债务人家属、亲友,为维护家庭利益,往往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供稿: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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