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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损害合理赔偿的思考
医疗损害是造成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医疗损害赔偿普遍存在赔偿数额偏高和医院责任扩大化的现象,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困扰各级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一大难题[ 1 ]。据报道,仅江苏省的法律援助案件就从2008年的3万件增至2013年的8.5万件,其中医患纠纷案件占比由2%上升至5%。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还需继续完善。
一、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
医疗损害赔偿是指因医疗损害而引发的、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 ]。以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为界,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探索阶段(1949年至2010年):
1949年至1987年,我国没有专门处理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法规。196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确定了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不能获得损害赔偿的处理方式,且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以刑事处罚的结果结案[ 3 ]。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自此我国有了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度。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修订,开始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从上述的法规变迁可以看出,1949年至1987年,医疗事故没有经济赔偿;1987年至2010年期间,医疗事故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或赔偿,但数额偏少。按2019年江苏省标准计算,60岁以下死亡患者的全责经济赔偿仅20万元左右。此期间的医疗纠纷,患者及家属普遍采取调解解决,诉讼很少,通过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与期望值相距甚远。
(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成熟阶段(2010年至今):
《侵权责任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七章的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四条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方面的内容,对于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应参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按2019年江苏省标准计算,60岁以下死亡患者的全责经济赔偿超过100万元。此期间,患者及家属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逐年升高,且医疗损害的经济赔偿数额也逐年增加。
二、医疗损害的特殊性
医疗损害因其自身的独特性,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必要对医疗损害制定科学合理的范围,以体现司法公平和社会正义,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和谐发展。
(一)医疗机构的性质与定位:
我国占主导地位的医疗机构是公立医院,是具有公益性的卫生事业单位。公立医院是政府投资举办的,要求医院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共职能,而患者承担的医疗费用一般低于诊疗的成本。因此,让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完全按一般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悖于公平原则。
(二)医务人员的动机:
医疗行为本身的动机是为治病救人,医疗损害大多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般人身损害分故意和过失两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理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应区别对待。
(三)临床医学的自身特点:
人体结构非常复杂、精密,至今还有很多人类未知的领域。临床医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存在疾病的个体差异和医生诊疗行为的差异,即使是成熟的治疗方法,也可能会产生诊疗误差。同时,医务人员的成长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般情况下,低年资医师对急危重症的识别、反应和处置等方面的能力较弱,一旦产生严重后果都由上级医师来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四)原发疾病的因素:
现有的法律未考虑患者预期寿命,如癌症晚期患者、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等特殊疾病患者的寿命具有时限性,死亡赔偿金统一采用20年的赔偿标准值得商榷。
(五)缺乏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制度:
我国目前没有无过错医疗损害的救助体系,也缺少医疗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因此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和谐"因素可能导致判决不公。患方将医疗损害赔偿当作救命稻草,法院有可能倾向患方,判决由医院方承担赔偿责任[ 4 ]。
三、完善医疗损害赔偿机制
基于医疗损害自身的特殊性,有必要继续完善医疗损害赔偿机制,以维护医患双方合理权益,充分体现司法正义,兼顾社会公平,对卫生事业发展起到正向促进作用。
(一)完善医疗损害风险的分担机制:
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医疗责任保险作为法定保险来强制购买,由政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四方合力落实医疗责任保险金[ 5 ];开展商业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推行患者购买手术意外险等各类医疗意外保险,分担医疗风险;建立医疗意外损害社会救济基金;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等。
(二)建立以患者预期寿命为基础的死亡赔偿标准:
"低治愈率"患者死亡赔偿金统一使用20年的赔偿标准并不合理,其预期寿命可参考本地区大样本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医疗损害应参照流行病学调查的预期寿命进行合理赔偿。
(三)医疗损害赔偿需考虑医疗行业的特殊性:
司法系统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与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保护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引用:周光明,朱伯强. 对医疗损害合理赔偿的思考[J].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21,37(Z1):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