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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升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的精准性,兜底帮扶困难人员就业,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具体内容,带你了解——
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的精准性,兜底帮扶困难人员就业,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就业援助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指导推动、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
各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资金保障。
市、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和就业援助衔接。
市、区残联负责做好就业援助中相关残疾人就业需求摸排、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负责就业援助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开设就业援助窗口,在就业驿站、居委会(村委会)明确就业援助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第五条 市、区人社部门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的知晓度,引导就业援助对象更新观念、就业创业。
第二章 援助服务
第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12333”电话咨询热线、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天津人力社保”APP等渠道,免费享受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咨询查询服务。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免费享受职业能力测评、职业生涯规划等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第八条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免费享受岗位推荐、专场招聘等职业介绍服务。
第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免费享受创业培训、项目对接、创业指导、后续扶持等服务。
第三章 援助政策
第十条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落实现行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给予贴息支持。
第十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创业相关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十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可以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第十六条 对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十七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中已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就业成本,享受救助渐退相关政策。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与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天津市就业帮扶协议书》(见附件),指定专人开展一对一帮扶。对零就业家庭人员,30日内帮扶就业,保持动态清零;其他就业困难人员,60日内帮扶就业,保持安置率在85%以上。
第十九条 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就业驿站、社区(行政村)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已签订《天津市就业帮扶协议书》、尚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月开展至少1次入户调查,摸清就业援助对象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就业驿站、社区(行政村)工作人员,根据辖区内每位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求和特点,制定“一对一”个性化就业援助方案。
对具有一定就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的,通过与企业岗位需求精准匹配实现就业。
对无就业经历、就业技能较低的,安排技能提升培训或就业见习,提升能力实现企业就业、灵活就业。
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明确创业方向,提供免费创业服务。
对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第二十一条 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就业驿站、社区(行政村)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全流程跟踪随访,进出动态管理。
对经帮扶成功实现就业的,跟踪了解其就业、收入、家庭成员变动等情况,帮助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对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提前开展就业情况评估,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引导实现市场化就业。
对符合退出条件的,按规定及时予以退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人社局应当将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考核工作体系,对各区援助情况实行按月统计、按季通报、年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社部门应当依托天津市数字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支持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就业驿站、居委会(村委会)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援助服务、政策落实,全程记录就业援助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人社局定期与民政、市场监管、公安、残联等部门比对就业援助信息。区人社局、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根据比对结果,逐人逐项核查排查,防止违规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区人社局对享受就业援助相关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在资金拨付前将相关单位名称、人员名单、补贴项目及补贴标准等,按规定在官方网站或服务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拨付。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社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就业援助各项补贴资金申领、拨付等情况进行核查,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适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以虚假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相关补贴资金的,由发放部门责令退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就业援助工作中骗取、挪用专项补贴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附件:天津市就业帮扶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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