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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扶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进一步充实基层就业驿站工作力量,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开发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带你了解——
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可由站点建设单位单独开发,也可由区人社部门统筹本区就业驿站情况统一开发调配。
本市具有大专(高职)以上学历,愿意从事基层就业公共服务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优先安置。
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总量在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总量中统筹。每个街道(乡镇)标准化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不超过4个,每个园区、高校等特色化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不超过2个。
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聚焦站点周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近便捷就业服务需求,根据站点具体服务事项内容和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就业需求摸排、就业岗位归集、就业供需匹配等就业公共服务。
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岗位管理和扶持政策按照《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结合就业驿站安置人员情况和岗位需要,首次安置补贴期满后可再次安置,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分配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具体保障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对全市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人社局要细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考核办法,指导就业驿站建站单位做好人员日常考勤和工作管理。要鼓励岗位安置人员在认真做好就业公共服务工作的同时,积极提升个人就业能力,促进安置期满后顺利实现市场化就业,有序流动退岗。要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