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登高望,岁岁又重阳。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睢宁法院通过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充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值此重阳节之际,睢宁法院发布三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公平正义,助推“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目标的实现。
案例一:涉老离婚纠纷,如何化解?
赵某某与其妻子张某某均是八十多岁的老人,双方系再婚,且各自育有子女,婚后共同生活多年。2024年初,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随后赵某某伤心离家,并提出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与双方沟通,发现双方虽系再婚家庭,但感情深厚,自从赵某某患重病后,家庭关系才开始变得紧张,两位老人的感情可能并未破裂,仍有回转余地,离婚诉讼可能是由于赵某某患病及子女干预等因素导致。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引导其共同回忆往昔,重拾最初的甜蜜以及长期的扶持。并向子女释法明理,唤起子女对二老的养育恩情,争取子女的理解。最终,两位老人和好如初,并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案例二: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主张误工费,
能否支持?
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74岁老人朱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使朱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朱某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某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住院16天,花费医药费19776.75元。后朱某某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某陈述他在农村种菜谋生,遂向法院主张误工费。经通过查看蔬菜大棚、走访街坊四邻等现场调查,证实朱某某事故发生前,能够从事基本农业生产,其承包两亩土地用于种植蔬菜,日常施肥、播撒农药皆是自行完成。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后,陈法官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经过沟通,保险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最终,睢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按照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要求保险公司除医药费外,另行支付误工费7023.95元。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老年人,如果仍然具有劳动能力,仍然能够通过劳动获取收入来源,自食其力,自力更生,在法律范围内主张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这有利于加强老年人劳动权益保护,促进老有所为,引导老年群体继续发挥“余热”,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耄耋老人,谁来赡养?
今年已83周岁高龄的原告孙某某,系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的父亲。其因年事已高、身体疾病等原因,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子女赡养,却因被告之间在赡养问题上产生矛盾,导致晚年生活始终没有妥善安排。尽管其所在的村委会、派出所多次对被告做思想工作,但被告仍未对原告的生活起居作出合理安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系已年满八旬的老人,无劳动能力,又体弱多病,其收入已不能满足正常生活需要,其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的方式和赡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各方主体的意愿,本着有利于老年人的基本原则,结合原告所需支出、被告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素材来源:少年庭 任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