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沿海水域
船舶试航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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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试航水域
大竹山以南试航水域
位于大竹山跨海大桥以南,海门港进出港主航道以北水域, 长度约 4 海里,宽度约 500 米。为以下四点连线范围内水域:
A:28°42'51″N/121°41′36″E;
B:28°42'46″N/121°42'02″E;
C:28°40'59″N/121°37'54″E;
D:28°41'04″N/121°37'28″E。
大竹山以北试航水域
位于大竹山跨海大桥以北,北洋大堤以东水域,长度约 5 海 里,宽度约 900 米,仅限北洋涂二期围垦工程未动工前暂时试航所用。为以下四点连线范围内水域:
A:28°43'34″N/121°42'20″E;
B:28°43'35″N/121°41'47″E;
C:28°48'22″N/121°43'40″E;
D:28°48'24″N/121°43'06″E。
01
持有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船舶试航证书;
02
提前制定试验大纲,明确试航活动具体内容和计划安排,并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核同意;
03
船舶修造企业作为船舶试航作业安全主体责任,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04
在船人员总数不超过船舶试航证书中规定的核准试航人数;
05
配备足够数量的适任船员,尚未取得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试航船舶,其配员数量应当满足同等级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06
完成系泊试验;
07
按规定配备试航活动航经水域和试航作业水域的航海图书资料等。
1.船舶试航活动不得超出书面报告或备案的试航活动水域范围。试航时间、试航活动水域、随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船人员名单等发生变化的,船舶修造企业应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2.试航船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号旗,加强值班值守,保持瞭望,采用安全航速,保障安全。
3.试航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通过桥区水域、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等复杂航段时,应备车备锚,加强瞭望,视情况采取拖轮伴航等特别安全措施。
4.试航船舶始发前、抵(离)试航活动水域前1小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台州海事局交管中心报告动态。
5.气象部门预报沿海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或预报能见度低于1000米,或渔船集中进出港期间,或海事管理机构实施交通管制时,应取消试航活动;
6.试航船舶发生突发事件的,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拨打水上搜救电话(12395),争取第一时间得到专业救援,最大限度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并积极采取自救措施。
来源|台州海事局
作者|麻佩玲
编辑|麻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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