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公共道路发生的车辆碾压人员致死事故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责!

民生   2024-11-02 13:55   广东  

【案情】甲驾驶垃圾车在垃圾场倒车卸载垃圾过程中,不小心将车后正在捡拾垃圾的乙碾压致死,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二年。


【分歧】在上述案例中,针对甲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驾驶垃圾车在倒车行驶的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社会危害后果,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驾车倒车卸载垃圾过程中,因过失引发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因垃圾场内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甲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案准确定性需要正确区分界定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概念及共性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而轻言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一)两罪在主观上都属于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言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二)两罪的犯罪结果相似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在犯罪结果上必须满足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或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犯罪结果上必须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二、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不同

    (一)侵犯客体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发生致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二)对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定不同

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对道路的认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如果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时间和空间没限定,可以是日常生活中任何时间、地点。

三、结合本案

甲驾车倒车卸载垃圾过程中,因过失引发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其车后还有拣拾垃圾的被害人,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当场死亡的后果。该犯罪行为发生地场地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上也不属于交通运输过程中,而是在卸载垃圾时,故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交规研究社
研究创作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校园安全知识提醒大家点击右上角设置将本公众号添加星标才能正常接收到我们每天的推文。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