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日0时37分许,国道312线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军张村境内,发生一起轻型普通货车与重型半挂车迎面相撞,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1日,驾驶员杨某驾驶陕KL830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A66A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石料,途径X049线、兴园路后驶入国道312线;5月2日0时37分,沿国道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839公里700米处(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军张村路段),超越前方重型自卸货车时,驶入路左与相对方向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5月2日0时41分,陕KL8302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杨某拨打110报称:“崆峒区北滨河路国维淀粉厂东侧,我驾驶陕KL8302大车和一辆小车肇事,小车人员被困,已拨打119、120,请求出警。”接警后,相关单位和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初步核算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44.97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等证据综合分析,该起事故系驾驶员杨某持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驾驶非法改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超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责任认定
杨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杨某的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到的作用大,过错严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平凉市崆峒区“5·2”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
1.车辆驾驶员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员杨某持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驾驶非法改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超载217.08%)的机动车违法超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未落实车辆维护等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杨某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第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未落实车辆维护制度。
(二)企业存在的问题
1.货运源头企业未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履行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职责,未开展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未落实源头治超责任,违反《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为鲁HA66A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违法超限装载,默认或放任超限超载行为,放行超载车辆其驶出厂区,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2.石料客户企业未建立健全本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依法与肇事车辆驾驶人签订合同。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7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未与承运人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通过提货单方式下达超过车辆核载限值的运输指令,存在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3.轻型普通货车所属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定202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故车辆核载2人,实载3人,存在超员现象,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公司安全管理和安全投入不到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或其他商业意外保险,未给涉事车辆购买座位险。
4.车辆改装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且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要求。行驶证登记外廓尺寸12500/2550/3100mm,事故发生后调查该车车厢外廓尺寸为3800mm,加高700mm。
5.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未经实车到场检验检测出具与实际不符的检验报告,涉嫌虚假检测。
(三)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
公安、交通、工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危货车辆在道路运输过程中的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检查执法频次和力度缺乏;落实“一超四罚”工作不力,超限超载专项工作开展不严不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在“五一”期间开展交通领域安全监督检查不及时,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超限超载行为;对违法违规超限超载装载的企业宣传教育不够,货运源头监管信息化建设不完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许可的经营业户和运输车辆监管不到位,未检查督促经营业户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落实车辆维护等制度。
五、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5人;给予行政处罚人员7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3家;追究党纪政务责任人员7人;给予问责的相关单位和部门4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