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某农庄违法占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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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主管人员马某某在奉化区尚田街道冷西村项目建设施工中,超范围进行边坡治理,擅自占用6.07亩林地堆放塘渣。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马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奉化区尚田街道冷西村14.55亩林地堆放塘渣。2023年4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同年6月将该案移送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追究刑事责任。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对该案侦办后移送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奉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某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修复林业生态,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对马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同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审查。2024年4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马某某非法占地、毁林取土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湖州市安吉县葛某某违法建设厂房堆放设备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8年底,葛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湖州市安吉县鲁家村56.1亩农用地建设厂房和堆放大型设备。2020年4月,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司法鉴定,涉案地块56.1亩农用地遭到破坏,其中8.7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重度损毁,林地植被与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61.2万元。2020年8月,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安吉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3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对葛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7月,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决:葛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61.2万元,对涉案地块进行修复以及承担本案鉴定评估费用。
绍兴市越城区傅某引、陈某某等人违法倾倒渣土破坏耕地案
2021年6月,傅某引、陈某某、傅某良、郑某某、叶某某、徐某某等6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二渡村132.3亩耕地倾倒渣土。2021年9月,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省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地块132.3亩耕地种植条件重度损毁。2022年4月,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绍兴市越城区公安分局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12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当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傅某引等6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傅某引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傅某良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15日,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公诉机关移送法院扣押傅某引的违法所得40万元、徐某某的违法所得4万元,均没收上缴国库;追缴陈某某的违法所得130万元、叶某某的违法所得4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初,姜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衢州市常山县三溪村7.07亩永久基本农田用于修建儿童游乐设施。2020年8月,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衢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和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地块7.07亩耕地种植条件重度损毁。2022年6月,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常山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9月,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常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中。
2015年底至2022年3月期间,齐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台州市天台县街头镇旗南村25.5亩耕地填埋建筑垃圾、倾倒渣土。2022年3月,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5月,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天台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9月,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天台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认定上述被占用的25.5亩永久基本农田中14.8亩种植条件重度损毁。其间,齐某某对12亩涉案耕地进行了复垦,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2022年11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3年9月,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决:齐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07年至2022年间,庆元县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丽水市庆元县竹口镇新窑村蜈蚣岭与福建省松溪县六墩村交界处64.55亩农用地堆放砂石料及大型机器设备。其间,庆元县原国土资源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8月,庆元县公安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22年12月,经司法鉴定,涉案地块64.55亩农用地土壤严重破坏,其中26.7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重度损毁,林地植被与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48.542万元。2023年1月,庆元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6月,庆元县人民法院判决:庆元县某公司、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公司罚金5万元;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由该公司缴纳生态修复费148.542万元及鉴定费用3万元,合计151.542万元。
供稿: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