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源于其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诉讼活动中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以下是其证据效力的主要方面:
1. 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意见书必须基于合法的司法鉴定活动,即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这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的正当性、以及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合法性是鉴定意见成为有效证据的前提。2. 证明力:在诉讼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一般高于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尤其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其证明力更优,因为这类鉴定通常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程序公开公正,确保了意见的中立性和客观性。3. 质证与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过程,这意味着其内容、结论及鉴定过程要接受双方当事人及法庭的审查。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4. 重新鉴定的可能性: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已有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鉴定存在错误或不准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此时,原鉴定意见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需要新的鉴定意见来替代或补充。5. 客观性和关联性:鉴定意见必须具备客观性,即基于事实和科学分析得出结论,同时该结论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这样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6. 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效力。如果鉴定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比如未遵循法定程序、鉴定人资质不符等情况,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或否定。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取决于其是否遵循法律规定、程序正当、结论科学可靠,以及是否经过法庭的质证和审查。它是司法裁判中衡量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但并非绝对不可挑战,其最终是否被法庭采纳还需综合全案情况考虑。
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