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 微信公众号 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1月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全某才在江西省乐平市涌山镇闵口村 “屋背山”山场山脚下给过世的母亲焚烧纸钱,因遇大风,将烧着的纸钱吹至 山上,引发“屋背山”山场失火。经鉴定:“屋背山”山场过火面积3.9136公 顷(58.704亩),过火有林地面积3.086公顷(46.29亩),其中防护林面积 2.3388公顷(35.082亩),用材林面积0.7472公顷(11.208亩);过火非林地 面积0.8276公顷(12.414亩);失火行为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共计人民 币72810元。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全某才犯失火罪,于2023年5月4日向 浮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9日,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公告了案件相关情 况。公告期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浮梁县人民 检察院于同年7月10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全某才对刑事部分的 指控无异议,认罪认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其失火行 为所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但因家庭困难,最多只能支付10000元,希 望法院酌情考虑。案发后,被告人全某才异地补植复绿,经乐平市林业局验收,造林合格面 积为70亩;全某才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对 于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72810元中的固碳损失10666元,全某才自愿通过购买 213.32吨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此外,全某才已缴纳10000元的森林生态系统功 能损失。对于剩余的52144元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全某才申请通过防火宣传 、补林育林及巡山等劳务的方式代偿上述费用。考虑到本案涉及民间祭祀风俗,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公共性,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人民陪审员 结合其自身的专业优势,就被告人破坏的森林存在的固碳损失,以及森林生态 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如何开展劳务代偿等内容提出专业意见。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赣0222刑初47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全某才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全某才赔偿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 72810元(扣除已经支付10666元的固碳损失及10000元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 以外的52144元由全某才在缓刑考验期内完成劳务代偿共计345日;如全某才未 能履行代偿内容,则按照日平均工资151元乘以实际未完成天数赔偿森林生态系 统功能损失)。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全某才因自己的过失行为引发森林火灾,过火 有林地山场面积3.08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其行为给森林生 态系统造成的功能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中,全某才家庭经济困难,赔偿能力有限 ,故准许其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偿还剩余的52144元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全 某才从事的是防火宣传、补林育林及巡山相关工作,故酌定参照2022年度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中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54962元计算,日平均工资 151元。据此,全某才从事公益劳务的时间为345天。该劳务执行由乐平市涌山 镇林业办公室和乐平市司法局进行监管。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创新“检察+碳汇”模式,办理全省首例“认购碳汇+劳务代偿”生态修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浮梁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全某才赔偿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72810元。
「案件回顾」
2022年11月1日,全某才在乐平市涌山镇闵口村“屋背山”山场山脚下焚烧纸钱,因遇大风,将烧着的纸钱吹至山上,引发“屋背山”山场失火。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全某才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造成森林损失的民事责任,县检察院于2023年4月7日将案件立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全某才主动进行异地补植复绿,经属地林业部门验收,造林合格面积为70亩。为进一步赔偿生态系统功能损失,更好地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县检察院委托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乐平市涌山镇闵口村“屋背山”山场过火面积3.9136公顷(58.704亩),失火行为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72810元(其中固碳价值损失10666元)。
「履职过程」
引导碳汇认购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共同向涉案当事人阐述毁坏林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宣传碳汇赔偿的内涵和意义,引导其支付10666元固碳损失费,自愿通过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认购213.32吨碳汇用于替代性修复。探索劳务代偿 依据全某才的申请,结合全某才家庭困难、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承办检察官与法官共同探讨,为避免出现生态修复费用执行不到位、受损社会公益得不到全面保护的问题,在全某才已支付10666元固碳损失及10000元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费用的基础上,决定就本案无力赔偿的52144元差额部分,探索适用“劳务代偿”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确定代偿方案 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多次与属地林业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探讨劳务代偿的的可行性和时效性,最终,与全某才签订劳务代偿协议,明确由全某才通过参与防火宣传、育林巡山的工作来赔偿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并由乐平市涌山镇林业办公室进行日常监管。结合本案系违规用火导致的失火案件,特别注明要求被告人全某才在江西省森林防火重点期(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全天参与森林防火巡查等环境公益劳务,促使全某才身体力行维护森林资源,传播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机制构建」
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监督协作机制,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共同会签了《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开展劳务代偿工作的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办法》),《操作办法》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劳务代偿的适用条件、计算方法、履行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操作办法》的会签是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完善公益诉讼办案机制的有力举措,进一步推动劳务代偿工作规范化、保障劳务代偿工作有效执行。县检察院积极探索“认购碳汇+劳务代偿”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模式,既实现了生态修复与“双碳目标”的多元价值,又体现了司法的温度,真正实现了守护生态环境的警示和教育作用,让违法者由生态的“破坏者”转换为“保护者”,进一步推进了“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在检察环节的贯彻落实,助力浮梁“两山”生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