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不幸遭遇意外受伤可能导致伤残,无论是向保险公司理赔伤残保险金、向侵权人或相关单位索要侵权赔偿金,伤残等级无疑是计算给付数额依据,这时就需要针对伤残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但是当受害人去咨询评残时,往往会发现我国有许多评残标准,而且这些评残标准无论从数量、级别上都存在不同,到底应当按照哪个标准进行鉴定呢?
一般情况下,大部份的伤残鉴定执行标准为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三大标准。但是,军人及退役军人补评残适用的是《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由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布,于2017年1月1日施行。该标准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非工伤伤残鉴定、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属于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中的准国标,且适用范围最广。
(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是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伤鉴定领域的特殊标准。
(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于2014年1月17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且需符合《保险合同》相关约定情况。本标准属于保险行业行业标准,具有其独特的特点,标准效力层级较低。
(四)现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是由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标准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存在几种伤残鉴定标准同时适用及冲突的问题,在不同的情况下也会有不同的法律回应。
总体分析来看:工伤残疾等级标准宽松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则宽松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