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生态环境保护8个典型案例(我中心参鉴案入选其中)

健康   2024-08-19 18:00   江西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全面推进美丽江西的决策部署,贯彻实施《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的决定》,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一批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八件典型案例,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共同会商确定。这八件案例类型丰富,涉及长江流域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林地资源保护、危险废物污染、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多个领域,既有污染环境、非法狩猎、滥伐林木等刑事案件,又有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凸显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和多样性,体现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全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的坚定决心与有力举措。

本次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坚持最严法治。司法机关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如“陈某新等17人非法狩猎、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司法机关深挖犯罪链条,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实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斩断涉野生动物上下游犯罪链条,依法严惩职业化、团伙化、产业化犯罪。如“蔡某贵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滥伐疫木与滥伐正常生产的林木区别对待,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保罚当其罪。

二是坚持能动履职。公检法机关依法充分发挥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案质效。如“遵义某铝业公司、湖南某铝业公司和张某、文某等人污染环境案”,针对重大跨区域倾倒危废案件,公安机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江西省三级检察院加深纵向联动,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危险废物处置等方面凝聚智慧和合力,法院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依法运用财产刑,提高跨省向农村转移污染物的违法成本。公检法形成打击合力,对危险废物生产者、中间转包商、实际倾倒人及其他帮助者实施全链条惩治,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水利局不履行圩堤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的刚性监督作用,针对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的,敢于、善于运用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强化监督效果,高效制止违法行为。对于诉讼请求已经提前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状态已经得到修复,检察机关及时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职的违法性,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

三是坚持协同共治。司法机关坚持与行政机关协同治理,推动执法司法有效衔接,保障生态效果。如“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诉缪某强、南昌某运输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针对交通事故造成柴油泄露并导致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形成环境保护合力。如“刘某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结合案件属地林业(湿地)碳汇试点探索工作,引导被告人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并与检察机关、林业部门建立健全湿地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司法协作机制,协同治理成效明显。

四是坚持守正创新。司法机关不断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并运用科技力量,助力提升办案质效。如“王某林、胡某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借助数字检察模型核算砂石偷采储量,为房地产领域非法采砂类案件的数量认定提供借鉴样本。同时,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发送司法建议,促推建筑工程行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矿产资源保护。如“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赣州某林业公司损毁生态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负责生态修复费用的管理和落实,确保生态修复效果。

下一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美丽江西建设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的能力水平,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贡献更多的司法智慧和力量。



目录

1

遵义某铝业公司、湖南某铝业公司和张某、文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

王某林、胡某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

蔡某贵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

陈某新等17人非法狩猎、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5

刘某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水利局不履行圩堤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7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诉缪某强、南昌某运输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8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赣州某林业公司损毁生态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诉某市水利局不履行圩堤修复

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2日,乐平市塔山街道办事处村民彭某发为扩建服装厂,在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指使建筑工人用挖机在乐安河下游镇桥联圩天济段堤坝上挖土打地基建房。经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行为对联圩堤身、堤脚都造成扰动,不仅破坏了联圩的整体性,还对镇桥联圩天济段堤坝背水面坡面造成损害,易产生水土流失、堤身渗漏甚至脱坡险情,被非法占用的堤坝现场需恢复面积为34.56㎡,恢复费用26058.25元。


诉讼过程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巡河活动时发现该问题线索,并于2022年2月18日对该案以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立案调查,同年3月8日向某市水利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某市水利局于同年4月29日书面回复,称已指导当事人对被破坏的圩堤进行简单修复,并将督促当事人尽快修复到位,恢复圩堤原状。同年5月6日,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对彭某发修复被破坏圩堤的修复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该圩堤已进行部分修复,但仍未完全修复到位。


2023年5月,检察机关对该案开展“回头看”,发现彭某发不仅未修复被损坏的圩堤,反而在原地基上还加盖一层房屋,且汛期即将来临,圩堤持续处于受损状态,将对沿岸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受威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6月25日,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向浮梁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市水利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于同年7月17日联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浮梁县人民法院召集某市水利局、塔山街道办事处召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协调会暨天济段圩堤恢复原貌督促会,对堤坝修复现场进行查看和督导,确保在主汛期到来前完成提坝修复。2023年8月23日,鉴于案件起诉后某市水利局积极履职,督促修复了被破坏的堤坝,乐平市人民检察院遂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对于变更诉讼请求,乐平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邀请行政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会,积极听取相关意见。同年9月25日,浮梁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乐平市检察院诉请,确认某市水利局在公益诉讼起诉前未全面履行对乐平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天济段圩堤上非法建筑破坏圩堤的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违法占用河道建设的行为不仅影响圩堤的水土保持功能,严重威胁河道的防洪安全,对沿河生态系统和居民生活构成重大隐患。本案中,针对损害、破坏圩堤的行为,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法院判决前,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因诉讼请求已经提前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状态已经得到修复,检察机关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职的违法性,是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强化了行政机关的生态保护监管责任,发挥了公益诉讼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彰显了环境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