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遵义某铝业公司、湖南某铝业公司和张某、文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
王某林、胡某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
蔡某贵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
陈某新等17人非法狩猎、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5
刘某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水利局不履行圩堤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7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诉缪某强、南昌某运输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8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赣州某林业公司损毁生态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诉某市水利局不履行圩堤修复
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2日,乐平市塔山街道办事处村民彭某发为扩建服装厂,在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指使建筑工人用挖机在乐安河下游镇桥联圩天济段堤坝上挖土打地基建房。经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行为对联圩堤身、堤脚都造成扰动,不仅破坏了联圩的整体性,还对镇桥联圩天济段堤坝背水面坡面造成损害,易产生水土流失、堤身渗漏甚至脱坡险情,被非法占用的堤坝现场需恢复面积为34.56㎡,恢复费用26058.25元。
诉讼过程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巡河活动时发现该问题线索,并于2022年2月18日对该案以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立案调查,同年3月8日向某市水利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某市水利局于同年4月29日书面回复,称已指导当事人对被破坏的圩堤进行简单修复,并将督促当事人尽快修复到位,恢复圩堤原状。同年5月6日,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对彭某发修复被破坏圩堤的修复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该圩堤已进行部分修复,但仍未完全修复到位。
2023年5月,检察机关对该案开展“回头看”,发现彭某发不仅未修复被损坏的圩堤,反而在原地基上还加盖一层房屋,且汛期即将来临,圩堤持续处于受损状态,将对沿岸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受威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6月25日,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向浮梁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市水利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于同年7月17日联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浮梁县人民法院召集某市水利局、塔山街道办事处召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协调会暨天济段圩堤恢复原貌督促会,对堤坝修复现场进行查看和督导,确保在主汛期到来前完成提坝修复。2023年8月23日,鉴于案件起诉后某市水利局积极履职,督促修复了被破坏的堤坝,乐平市人民检察院遂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对于变更诉讼请求,乐平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邀请行政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会,积极听取相关意见。同年9月25日,浮梁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乐平市检察院诉请,确认某市水利局在公益诉讼起诉前未全面履行对乐平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天济段圩堤上非法建筑破坏圩堤的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违法占用河道建设的行为不仅影响圩堤的水土保持功能,严重威胁河道的防洪安全,对沿河生态系统和居民生活构成重大隐患。本案中,针对损害、破坏圩堤的行为,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法院判决前,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因诉讼请求已经提前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状态已经得到修复,检察机关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职的违法性,是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强化了行政机关的生态保护监管责任,发挥了公益诉讼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彰显了环境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