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学术   2024-09-06 08:35   吉林  

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2024年5月23日

附件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 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 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 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 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 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 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 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规定实施预算 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 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 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改 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 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 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退耕还 林还草等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 草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六条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 家林草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 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油茶发展以及其他 国土绿化等。其中,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用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 育;油茶发展补助用于油茶营造和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其他国土 绿化补助用于“三北”地区以外的森林质量提升、造林(含核桃、

油橄榄、仁用杏、榛子、油用牡丹、文冠果等除油茶外的木本油 料营造)、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防沙治沙等。

(二)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 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 湿地、荒漠综合监测(普查),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 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

(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其他 重点工作。

第八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 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 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十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 的方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以由国家林草局会同财 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实际 需要适当调整。对相关改革或者试点,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通过评审方式择 优确定具体项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

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财力状况、绩效评价、 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  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其中,财力状况根据各省财政困难程度设置  调节系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数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加权平均  以确定调整数;对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的省份扣减相应资 金;对项目储备不足的省份扣减相应资金,扣减资金用于补助项  目储备充足的省份。到人到户资金除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需  扣减外,不参与其他调节。

第十二条 国土绿化支出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

(一)退耕还林还草补助通过因素法分配。根据国家林草局 组织核查的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新一轮退耕还林 还草补助期限和标准为:每亩退耕还林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 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新 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 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 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 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 达,每年20元。

(二)油茶发展补助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油茶 营造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油茶营造任务(80%)、油茶林面积

(20%)测算;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通过项目法分配。

(三)其他国土绿化补助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 国土绿化示范项目通过项目法分配;其他部分按照国土绿化任务   (80%)、资源状况(20%)测算。

第十三条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 照森林覆盖率(30%)、森林面积(25%)、草原综合植被盖度(15%)、 草地面积(10%)、林草科技推广机构数量(10%)、互花米草分 布面积(10%)等测算。其中,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按照 租机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在分解下达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 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 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  金,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  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 (财农〔2024〕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下达

第十六条 各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 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省的项目组织、审核、

汇总入库,要聚焦重点、集中力量,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 策部署,有针对性地组织储备入库,审核入库工作须于预算下达 前完成,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结合当年资金 安排,提出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提前下达各省预计数 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草 原改革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家林草 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九条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 算后15日内,提出当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各省分配建议方 案,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 3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林草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 审核下达当年资金预算,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接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省级财政 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 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 局。

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 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 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 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 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 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 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 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 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每年 2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项目库 入库情况和本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 确定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 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 部当地监管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向国家林草局报送相关材

料。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15日 内,对各省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完善,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 步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30日内, 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 部各地监管局。

项目绩效目标随项目文本报送,入选项目的绩效目标表经国 家林草局审核后,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财政部;财政部 随项目资金预算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 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 照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 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 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 标开展绩效自评。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 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会监 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者 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 纪要等。

(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 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立绩效评价 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 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 依据。

第三十条 对于纳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资金统筹整合 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照被整合资金额度调 减。

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 做好中央对地方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 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 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  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地在使用管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可 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 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 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 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等业务。

第三十四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 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 求,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 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 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

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 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于中央单位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相关 支出列入所属中央部门年度预算,执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 定。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国家林 草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林业草原改革发 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同时废止。此前财 政部、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相关文件与 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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