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失爆也被判定为重大隐患)
目前我国涉及电气防爆安全(危险场所应使用防爆电气)的国家标准,主要是电气防爆基础标准 (国标 GB3836系列为主的制造检验标准)和防爆电气产品标准,这些标准的实施主体是产品制造企业和防爆电气产品质检机构。
爆炸危险场所内在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状况缺乏相应的安全标准进行规范,本标准的制定可以弥补企业爆炸危险场所内在用电气防爆设备设施检测标准的缺失。
标准规定了开展爆炸危险区域内在用电气设施/设备防爆安全检测的检测项目及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测周期、报告格式和对检测人员技术能力、检测仪器设备的要求。
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危险气体环境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以及在用状态下的电气防爆安全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前身为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775-2009《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本标准为首次制定,建议为强制性标准。
往期推荐
●推荐国标变强制国标丨《爆炸性环境第16部分:电气装置检查与维护规范》(GB3836.16-2024)发布电气装置防爆检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