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陀出家是为了追求更有意义的生活,最终获得启迪,达到了内心的宁静,获得了一种幸福感。
亚里士多德相信,美好生活的关键是完善的幸福(eudaimonia)(与高尚的生活相关联的人的丰盛),或者说基于对有意义的、发展性目标的毕生追求(也就是“做值得做的事情”)所带来的幸福。
美国国父认为,对幸福的追求,就像我们对生命和自由的那种不可剥夺的权利追求一样重要。
这些关于幸福的古老定义与许多其他有关情绪幸福感的概念一起,对20世纪和21 世纪学者的观点产生了明显的影响,而近来的心理学理论和遗传学研究则帮助我们澄清了幸福及其相关因素。
幸福的理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需要/目标满足理论;
2、过程/活动理论;
3、遗传/人格倾向。
需要/ 目标满足理论
由心理治疗流派的某些领导者提出的。例如,精神分析和人本主义理论家(弗洛伊德和马斯洛)认为,紧张的减少或需要的满足会带来幸福。简而言之,该理论认为,我们感到幸福是因为我们达到了目标。这种“满足的幸福”使幸福成为我们人生追求的目标。
过程/活动观点
提出过程/活动观点的理论家认为,投入到特定的生命活动产生幸福。例如,麦克·奇克森特米哈伊,20 世纪最早提出幸福的过程/活动观点的理论家之一,他认为,在日常生活中体验到流畅感(投入到自己感兴趣的活动中,这些活动与任务相关的技能匹配或对技能提出挑战)的人通常非常幸福。
确实,奇克森特米哈伊的研究表明,投入到活动中会产生幸福。其他的过程/ 活动理论家强调追求目标的过程如何产生活力和幸福。这种追求幸福的观点反映了美国创始者的那种“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承诺。
遗传和人格倾向理论
强调幸福的遗传和人格倾向理论的理论家倾向于把幸福看做稳定的,而幸福的满足论和过程/活动论的理论家则认为,幸福是随着生活状况而改变的。
科斯塔和麦克雷发现,在6年中幸福的变化很小,因而支持了幸福的人格基础或生物决定论。卢卡斯和藤田的研究发现,“大五”人格(开放性、责任心、外倾性、宜人性、神经质)中的两个因素——外倾性和神经质——与幸福高度相关,从而证实了幸福和人格的关系。
幸福的生物或遗传决定论的研究表明,有40%的积极情绪和55% 的消极情绪是遗传而来的。显然,还剩下大约50%的幸福变异不是生物成分所能解释的。因此,总体而言,要对幸福感有更完全的理解,必须考察遗传因素以及需要/ 目标满足理论家和活动/过程理论家所提出的那些变量。本文选自《积极心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