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期)

政务   2024-12-02 20:58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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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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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月初二


免费乘车不系安全带,腰椎受伤谁担责?



问:大林承揽某桥桩基础工程,雇佣了一些民工从事劳务,期间他每天开车接送工人往返于工地和住所。一天返程途中由于大林没有避让坑洼路面,车辆发生巨大颠簸,导致没有系安全带的工人小强腰椎受伤。小强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答:由大林和小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雇员因劳务自身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本案中大林作为工程承揽人,找小强等人从事劳务,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大林在驾车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及时避让是造成小强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强作为成年人,未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安全带,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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