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说法】彭阳男子向他人借款,逾期多年未还,调解员倾力化解息纷争

政务   2024-11-25 21:00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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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彭阳男子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于2016年10月向张某借款一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一年内归还。一年期满后,李某未按口头约定还款,并找各种借口拖延,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李某直接拒接电话。2024年4月,张某在罗洼街道碰见李某,便当面向其讨要借款,李某仍不归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张某遂向罗洼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首先对纠纷事实及经过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李某于2016年10月22日向张某借款10000元,并写下借条,同时口头保证一年内偿还,但是未在借条中写明还款期限。一年期满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李某仍未还款。李某承认该借款行为,但是表示无力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希望能够协商还款金额并且分期还款。


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向双方讲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指出“欠债还钱”不仅是做人讲诚信的普遍原则,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希望李某尽最大努力归还借款。但是,因为李某逾期未归还借款的时间长达六年多,又一直拒接张某电话,张某已经失去对李某的信任,强烈要求李某必须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见此情景,调解员及时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从昔日双方的朋友情谊,到如今李某面临的困难入手,引导李某真诚向张某道歉,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办法,同时,引导张某最大程度体谅李某的难处,逐渐化解了双方的对抗情绪。最终,张某提出可以接受李某提出的“用货物抵去部分欠款,剩余欠款用现金偿还”的方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以1000元货物抵债,剩余9000元欠款在三年内分期还清。


【调解员说法】
罗洼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赵志富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诚实信用不仅是法律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因为债务人的不诚信,导致双方从原本的“好朋友”变成“仇人”。另外,债权人往往碍于情面,在出借时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规范,导致因证据不足出现维权难的问题。在此,我们呼吁大家要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同时,在借款时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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